**,2005年11月7日贷款12万元(结欠1万元),责任人***,抵押人***未在抵押合同中签字。借款人***,2005年3月11 日抵押贷款10万元(结欠42000元),责任人***,抵押合同无抵押人签字,印章不规范。
(2)抵押合同无效。营业部:①借款人***,2004年4月8日,抵押贷款40万元,于2007年3月17日到期,责任人***,以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签订日期2004年4月6日至2007年4月5日,与借据日期不吻合,导致合同无效;2006年3月14日,该户又以同样抵押物再贷款6万元,责任人***,于2007年1月9日到期,由于未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重复抵押导致合同无效;②***厂,2004年10月14日抵押贷款40万元,以*** 有限公司房产(评估价328万元)作抵押,无抵押人股东决议,该抵押物已于2002年12月30日办理了一般抵押贷款100万元,重复抵押直接导致后一笔贷款抵押无效。**信用社:①***贷款6万元,期限为 2005年4月20日到2006年3月22日;用途挖掘机,责任人***,无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抵押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3月27日到 2004年3月17日,该笔转贷后未重新办理抵押手续,未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无效;②***贷款13万元,期限为2005年9月30日到2006年9月 22日,责任人***,用途龟苗,无借款合同,无评估报告,抵押合同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到2006年9月29日,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不一致,抵押无效。
(3)对抵押物品价值审查不严,存在风险隐患。营业部:①抵押品无权威评估报告,价值认定不准确,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 29日抵押贷款230万元,于2007年3月15日到期,用途;购设备,其中80万元于2006年3月15日到期,该抵押物为动产铂金锅8台,估价350 万元,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借款户***,2005年10月26日以李*房产(面积66.3平方米)抵押,认定价45万元,缺乏依据。②评估单位在评估时根据借款户抵押权利值的需要对评估标的进行虚评抵押物价值,如借款人王*,2006年6月26日,抵押贷款48万元,于2008年6月26日到期,用途为购门面房,该抵押物为02年门面房,二间共97.29平方,经评估价为97.29万元,经参照现购房协议价每平米3280元,其评估价存在虚高。③评估单位**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时未提供资格证明,对抵押物评估估价方法简单,报告内容较草率,信用社在审查时未能很好履行职责,提出异议。
(4)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物不足值。营业部:如借款人***,2005年11月4日抵押贷款80万元,至2010年10月24日到期,责任人:***,该贷款抵押物为**房产(抵押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面积699.6平米、***房产,面积37.8平米,经查该笔贷款无借款合同,无评估报告,抵押合同认定价值为95万元,抵押物不足值。
(5)质押贷款不足值,手续不全。如**信用社:①**贷款0.4万元,以自有存单0.2万元及方金达活存2013.24元一并质押,不足值,无身份证复印件,两人存单未冻结;②陈*贷款1万元,以***美元存单1295.23元质押, 不足值,无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科目使用不当,贷款期限与用途不匹配
(1)贷款科目核算不准确。营业部:如借款人***,2006年5月15日贷款3万元,于2008年5月15日到期,将中长期贷款放入1234短期贷款科目中核算;借款人***,2005年1月20日贷款9万元,于2006年12月30日到期,放入1231短期贷款科目;借款人***,于2004年9月 20日抵押贷款2万元,将其放在1231信用贷款中。
(2)未根据借款人实际用途确定贷款期限,将大量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中长期发放,加大了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营业部:如***有限公司,2006年7月 3日贷款160万元,用途购材料,于2008年7月3日到期;借款人***,2006年6月21日贷款20万元,用途为新建**宾馆,于2009年6月 20日到期,根据调查情况,该项目已近尾声,其贷款期限与项目收益期明显不符。**信用社:如***贷款11.7万元,期限为2004年12月23日到 2007年11月13日,用途饲料,收回原贷款11.7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占用,仅2006年3月29日收息1000元,风险已呈现;***贷款5万元,期限为2006年7月3日到2009年7月2日,责任人***,该贷款用于店内流动资金,期限不合理。
4、存在多种形式违规贷款
(1)超比例发放贷款。经检查有***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贷款600万元,2006年4月29日到期,目前结欠500万元。
(2)一户多贷。营业部借款人***与**,于2006年4月11日,分别贷款1万元,2007年4月11日到期,责任人***,二户住址均为西门中路5号。
(3)贷款主体不合规。营业部:2004年8月17日,向国家事业单位**文化馆发放贷款8万元,2007年8月3日到期,现结欠3万元,用途购房;2006年4月18日,经联社审批向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20万元,于2007年4月17日到期,用途为煤炭经营;2006年8月1日,向县农委干部**发放贷款3万元,用途为购烘干机,2008年8月1日到期,责任人:***。
(4)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营业部:如借款人***贷款40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80万元,为***一人所用,用途为水电站,该电站设计年净收益为41.7万元,第一还款来源难以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目前该贷款利息仅结至2005年6月20日,贷款风险已呈现。
(5)个贷企用。营业部:如2004年9月15日,借款人**贷款50万元(结欠2万元),于2006年9月13日到期,借款方盖有***有限公司公章;借款人**,2005年7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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