虑,对政府出资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以提升担保的信用度,把提供担保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杠杆效应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的杠杆效应,以较少的财政投入满足更多的社会需求,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和互助担保基金发展。一方面,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担贷款风险,以减轻财政负担,减少政府预算压力,降低财政代偿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财政主导投入建立分层次的再担保体系,从业务层面上实现有效分散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风险。再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方式,切实承担起对担保业务规范的监督责任。
(三)大力推进以财政激励为基础的银保合作关系
通过财政补助或者奖励,以及政府牵头推动银保对话协商交流等方式,调动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放大担保机构信用倍数,适当分担担保责任,积极参与再担保和互助担保体系建设,形成担保业务信息共享机制,以更好地发挥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逐步形成担保业与银行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并依靠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活动。
(四)合理构建以财政补贴为特色的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和谐机制
通过损账补贴来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使担保机构和银行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鼓励担保机构做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引导建立多渠道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并把对担保机构的损账补贴与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及奖励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扶持担保机构来间接支持中小企业,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效应。在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给出补贴比率的浮动范围。
(五)全面优化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基础环境
要大力改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环境,加快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各类财政扶持手段为杠杆,建设有利于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宽松外部环境,搭建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壮大规模的办事服务平台,以切实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建设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以推动社会性的有偿配套服务为主要目标,以政策性和公益性的政府支持为重要补充,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业务开拓、信息共享、行业自律、人才培训、政策优惠、办事手续简化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平台。
(六)逐步完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监管体制
财政扶持工作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坚持法制化的透明操作,逐步改进和完善财政扶持方式方法,提高跟踪管理和监督水平。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建设, 设立规范的担保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中的行为。
长期以来,担保行业未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导致整个行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这种状况直到2009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后才有所明确。在《通知》中,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同时明确了由地方政府负责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但即便是由政府全额出资或政府控股,政府也不宜介入具体经营业务,而只应负责重大经营方针、经营政策的制订和外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担保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和自主经营。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财务和业务监督,健全行为约束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在扶持方式确定、扶持条件设置、扶持材料要求、申报上报、审核验证、审计确认、资金下拨、跟踪监控、违规责任追究等环节予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杜绝扶持资金闲置浪费、担保机构伪造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财政扶持担保资金的规范使用,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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