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调查表》(见附件1)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全面调查,做好文字、录音和影像记录。
在实施普查阶段,市非遗中心将组织中期督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地普查工作。
(三)填表整理阶段(2009年4月中下旬)
各镇乡(街道)在深入普查的基础上,整理普查资料,按类别填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表和一览表,通过网络及时上报县(市、区)文化部门审查。做好录音、摄影、摄像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刻盘工作。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9年5月初)
各县(市、区)分级汇集普查工作成果,及时组织普查验收工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
市非保中心组织验收组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汇总全市普查成果,整理并上报。
(五)后续保护阶段(2009年6月—2010年)
各地及时进行成果编纂(另行部署)和后续保护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一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为便于交流、查找和管理,该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单独编印一本,编印完成后,分发给相关单位和普查员,让每个环节都能感受到自己的成就感。同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也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图》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研究》等成果,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普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重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参与普查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指导原则。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要求如实反映原貌,不走样,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普查材料按要求保质保量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工作及普查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各文化馆和文化站要把参加和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普查工作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级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抓好普查工作的实施。关于普查验收工作,另行部署。
(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市政府、市文化与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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