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官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从侦查协作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切实地把侦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内容应包括如下:
(1)建立侦查协作机构——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地级以上检察院。中心工作职责为接待外地检察院协助办案的来人、来函,审核相关手续后转至具体协作的检察院,督促协作完成情况,做好协作登记台帐,建立备案检察监督制度,
(2)明确规定协作范围:
①协作缉捕在逃犯和协助羁押犯罪嫌疑人;
②协助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③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及办公地点,冻结银行存款、扣押电报、信件;
④协助检察机关之间的来函、来人调查取证;
⑤协助扣押保管赃款赃物;
⑥协助案件移送,制作法律文书;
⑦协助收集信息、资料;
⑧协助对某种书证、物证进行鉴别或鉴定;
⑨协助对单项证据资料进行核对;
(3)协作的必经程序。本省、市、自治区内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地级市院介绍信,与协作方“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办理转办手续;跨省、市、自治区的案件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省级检察院的介绍信,与协作方省院联系,由省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备案,签署意见和办理有关手续,转至相关的地级市院“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处理。
(4)协作的期限。请求协作的案件,各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应在当日办理转办手续,具体协作的检察院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案情复杂,至迟不得超过15日。如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说明不能完成的理由。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侦查协作指挥中心由分管自侦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长任副职,并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有些地级市已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就可以合并,职权统一行使。除中心工作职责外,还要填写由高检院统一印发协作报表,逐级上报,以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了解监督各地协作工作情况。各地之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研讨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使此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3.建立跨区域侦查协作的网络。为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全国检察机关应建立相应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机构。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逐级协作网络,高检院组成全国性的核心协作网,负责指挥协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整体和跨国司法协作关系;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专门检察院为纽带,建立“金字塔“型的协作指挥中心,负责指挥省内各检察机关纵向协查,横向协调省外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关系;各市、分、州院以各县(区)院为基础建立协作网点,共同遵守由高检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
4.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办案和协作双方不仅要严格执行“两法“,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1)协作方对协助的案件,应作为自己承办的案件来认真对待,不能敷衍马虎,不负责任。(2)在侦查协作中,协作方只有程序上的审查权,而无实体上的审查权,只要办案方持有合法的手续,协作方就应积极地派出足够的力量协助到底,不能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看法为理由拒绝或停止协查。(3)办案方对于协作方的合理化建议,应虚心接受,尽可能少碰壁、少走弯路;协作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方法,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好。
5.要区分案情轻重缓急,搞好协作工作。对案件性质严重,案情紧急复杂的,且必须去外地取证的,办案方应及时派员赶赴外地,到达目的地后,应主动向协作方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明确告知此行的目的,并将基本案情、查处的有关情况,需要协查的具体问题通报给协作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手续,让协作方心中有数,争取获得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协作方应积极派员参加协查。对案情简单不紧迫,不必外出取证的,办案方可通过函调的形式请求对方协助,但协查函应将主要案情、需查明的问题、需收集的证据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写清楚,以获得对方有针对性的协作,协作方要尽快派员按照来函要求进行协查,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网络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按照高检院“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为侦查协作工作服务,现在部分省市已相继建成检察院内部网络系统,实现语言通讯、密码传真、计算机数据网、专用电话等系统功能,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建立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不断提高各地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协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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