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市**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9月10日立案侦查**市某国有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夏**受贿一案,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夏**于2002年4月至2004年的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12次收受医药代表所送的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有一笔8000人民币已上缴“廉政帐户”。具体情况是南京某医药公司代表潘某为了保证其所推销的药品在医
院长期使用,并能增加药品的供应量。分别于2003年中秋节及2004年的春节,两次送给夏**人民币8000元。2004年8月下旬该行贿人因其它行贿之事被发现,夏**得知这一情况后,感到很害怕,遂让其妻子于同月的25日将这8000元上缴到“廉政帐户”。
分歧意见:该案在侦查终结时,针对这8000元上缴“廉政帐户”是否应记入受贿总额,作为犯罪数额认定,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一:这8000元人民币不应记入受贿总额,不作犯罪认定。理由是:根据纪检、监察有关设立“廉政帐户”的规定,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视为主动拒礼拒贿。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只要将其所得的受贿款解入“廉政帐户”,就不应记入犯罪总额中,不作犯罪论处,以体现我国“治病救人”的法治宗旨,同时,上缴“廉政帐户”也体现了嫌疑人的悔罪表示,对减少腐败分子具有正面意义,犯罪嫌疑人能主动把攫取的钱财缴回国库,也将明显降低“反腐”成本。这是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合理运用。因此,对这上缴的8000元人民币以不计入受贿总额为妥。
分歧二:这8000元人民币应记入受贿总额,但在量刑中予以作从轻或减轻考虑。wWW.YbASk.COM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案发前已将这笔受贿款上缴“廉政帐户”,但从整个犯罪构成情况来看,已满足各个构成要素。符合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所以理应作为犯罪处理。但是,由于嫌疑人在案发前已将这笔受贿款上缴“廉政帐户”,说明其已有悔改表现,为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政策,因此,在最终量刑上应当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分歧三:这8000元人民币应记入受贿总额,不作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案发前已将这笔受贿款上缴“廉政帐户”,但从其上缴的动机看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而且,犯罪嫌疑人并未将所有受贿款上缴,进一步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因此,此行为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本案涉及的是:“廉政帐户”制度是否是判断入罪的标准,以及“廉政帐户”与免责责任等一些关系问题。
关键词: 廉政账户 位阶冲突
所谓廉政帐户,指的是针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和受贿的现金(包括收受的贵重物品折价款),以及其他不合法的收入。可到纪律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入专用帐户,缴款后由银行提供专用帐户的“缴款回执”。缴款人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帐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
近几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过程中,通过设立“廉政帐户”制度,对一些能主动放弃犯罪的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成本。纪检部门所设立的廉政帐户制度,虽然不是法律,在客观上却对司法部门起到了法律的规制和处理问题的作用。
刑法上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7条还规定了单位受贿罪。
本案中夏**将受贿来的这8000元解入“廉政帐户”,是按“廉政帐户”的规定视为主动拒礼拒贿,从其总额中予以扣除还是依照刑法理论计入受贿总额,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求我们从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适用上来解决“廉政帐户”是否判断入罪标准的问题。
一、从法律位阶理论看“廉政帐户”制度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位阶指的是理性的人所创制、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按严密的逻辑组成的体系。这些法律不仅在同一平面上排列有序,而且形成不同的层级。即使是习惯法,也有一个上位与下位法的问题,一个法律只有与上位阶法协调一致的时候才是有效的,换言之,一个法律只有找到上位阶法律来源时,它才是合法的。否则,不但法律的确定性就会大打折扣,而且也影响法律的权威。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在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内,高位阶法律的效力要高于低位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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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阶制度表现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共同的最高法律的相对并列大陆和香港、澳门位阶制度。中国大陆法律位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个等级。
刑法属国家基本刑事法律,而“廉政帐户”制度是党内规定,不是法律,只能视作规范性文件。二者相比显然刑法属上位法而“廉政帐户”制度属下位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之间"效
力的高低",一旦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阶的刑法相冲突时,理所应当执行上位阶的法律。并有权拒绝下位阶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廉政帐户”制度,因为下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为执行上位法而制定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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