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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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有重大卫生安全事项的保障任务,有迎接上级检查、组织开展对基层执法稽查的任务,有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临时政治性任务,在这些工作中出现行政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绝大多数要在执法过程中得到解决,不见得非要经复议或诉讼解决。作者所在的单位,2004年来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000多起,行政许可事项30多万件,没有出现违法处罚和许可现象,行政纠纷进入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的非常少。总结经验,通过和解化解矛盾起了很大作用。方法有:(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认真采纳当事人的合理化意见。(2)在许可过程中大力推行阳光工程、优质服务承诺制度。(3)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艺术,不人为制造矛盾,有了矛盾积极消化矛盾。(4)广开沟通渠道,只要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卫生行政执法的威信,执法部门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让步。(5)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推进和谐执法,文明执法。等等。 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是否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那不是行政机关主导的。但是,在行政执法领域,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纠纷,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如果认为行政和解的理论依据是相对人的参与,那么,在处理行政争议或纠纷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充分参与的机会,发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应排除行政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前,如果法律规定了相对人的参与权利,例如申请、申报、举报、陈述、申辩、听证、举证、质证等,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人的参与权利,行政机关摇摇创造机会,使其充分参与,更好的化解纠纷。例如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能够和相对人沟通,给予相对人重新考虑的机会,相对人也可能会自觉履行,避免执行处罚的纠纷在交给法院处理。 总之,行政和解制度可以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在解决行政纠纷时,也适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和解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制度和理念。行政审判机关和复议机关在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时,不可为息事宁人,牺牲法律的权威和行政机关的威信,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而对非善意诉讼者、上访者无原则妥协,应当大胆地肯定、支持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正当的社会秩序。有关行政和解制度的理论论述和实践总结不应破坏全民,尤其是行政部门业已奠定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理念的良好局面。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体现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进步,不应是对以往理论的全盘否定。否则,行政和解制度只能是对恶势力的低头,对真理和善良的亵渎。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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