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的完善中考虑,通过体制完善促使转移支付功能复位
1 、改革现有行政体制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结构是分税制最基本的体制要素,这样可以保持各级政府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提高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水平。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看,五级政府、五级财政造成基层财政困难、主体税种缺乏、难以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等问题,需要首先简化财政管理级次。这样做会使财政级次与政府级次出现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不对应,但从长远看是应该最终对应起来的。简化财政级次之后,乡级政府随着事权的大量减少,一般应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市级政府由于其事权与财权同县级政府趋于一致,也需要改变原来的上下级关系,成为平级政府。同时,要做好精简政府人员工作,使财政供养人口同扁平化后的政府级次相适应,减轻财政负担。
2、改革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要求必须按公共物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即全国性的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是划分政府间事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对于财权的划分,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即凡是对流动性生产要素所课征的税,使用累进税率的、具有再分配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的税收归入中央税;属于地方税的则是一些对不流动的生产要素所征收的税收和在经济循环中比较稳定的税收;受益税和使用税则可根据受益范围分属于各级政府。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地方转移支付的范围。二是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建立和扩充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现在地方主体税种只有营业税,应进一步发展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只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才能真正完善起来。
3、统一转移支付标准额度
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因此,在设计目标时,笼统地提出财力均衡或社会公平是远远不够的。转移支付目标的确定,应立足长期发展,针对地区间存在的财力差距,通过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从而消除地区间贫富差距。
用公式核定转移支付标准额度是规范化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当然也是我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首要步骤和改革关键,为了更好地优化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与运行,必须逐步由基数法向因素法过渡。采用“因素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科学、准确地找出影响和决定各级政府收支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基础因素(包括人口、土地、自然环境、行政机构等)、社会因素(包括市政建设、教育、卫生等)、经济因素(包括人均gdp、价格差异、通货膨胀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各因素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统计标准,并以此作为测定地方政府潜在税收能力与支出需求的宏观依据;然后根据地方的税源、税种以及税基、税率等测算出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论收入;最后根据上述二者的差距推算出转移支付的额度。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政府转移支付的额度较为公平合理,避免“基数法”模式下的利益冲突与磨擦,增加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性与透明度,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基数法中存在的区域不均、目标模糊、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大大提高有限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4、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机构是执行制度的保证。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机构,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申请和决策进行审批,并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同时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种方式实现了审批主体与决策协调主体的分离,有利于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据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此外,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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