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的能量或产生一些对社会发展变革的某些疑虑、不解等抑郁情结。由于社会渲泄机制尚不健全,因此通过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让群众在直接交流过程中使不满情结得以彩旗,疑虑和不解得以疏导,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正常和必要的。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其一,经济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必然会触动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必然会出现因利益失衡所引发的心态失衡。同时,利益格局的调整给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和行为规范带来强大的冲击和影响,从而带来一系列矛盾。伴随着我国利益结构格局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和转化,人们的利益意识也在迅速觉醒和增强,在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方面也在向排他性和刚性化发展,甚至还产生“利益饥渴”的社会现象。但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习惯,使一些人的思想观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偏于保守、安于现状。随着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被打破,特别是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也给部分职工的生活带来影响。群众对这些改革措施触及自身利益的心理准备不足,往往由此产生一些认识上的误解、情结上的不满或因利益关系调整导致的得失纠葛。
其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合理的分配调节机制的不健全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经济关系的调整和新旧体制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于改革和开放在客观上存在着先后、快慢和程度的不平衡,加之合理的社会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岗位甚至在岗与不在岗之间,在收入和分配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所形成的矛盾必将产生大量的磨擦。目前,我国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及合理的社会分配调节机制尚形成,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财力的制约,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很难完全到位,其保障能力也有限,部分思想观念群众的基本生活难以充分保障。由于分配政策不完善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客观上孕育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三,法制的不健全与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但目前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社会行为还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的规范。特别是某些行政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能真正贪污先例自己的权力,也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群众面对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能完全运用法律的武器或通过制度化参与渠道加以解决,为了在现实中把自己的要求和呼声传递出去,使这些问题得到政府或社会舆论的支持,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形式,靠人多势众施加压力。
其四,腐败作风的蔓延滋长已成为刺激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原因。当前在社会相当范围内存在着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贿受贿、腐化堕落等腐败行为和现象,尽管由于近年来不断加大惩治力度而有所收敛,但作为一定历史阶段内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还要有个过程。而这些不正之风的存在与人民群众大量亟待解决的思想观念和问题,形成了强烈的抬头。因此,腐败的存在和道德约束的乏力,已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社会原因。
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分析。目前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经济转型期人民群众强烈表达所普遍采取的形式,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尤为突出,这说明经济问题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大量产生的根本原因。一些人为的因素则加剧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激烈程度和频率。
一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在理解和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方面有偏差,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级中,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统一的政策执行,配套措施也不完善,工作不细,仓促运作,引发不少矛盾和问题。
二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在实施改革调整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预见性不强,盲目决策。特别是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无尽违规操作与自行其是的问题,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有的企业急于减员增效,在没有妥善安置、充分做好政策宣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匆忙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使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
四是一些部门或单位作风不实,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有的脱离实际,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不尊重客观规律,习惯搞“一刀切”、“一窝蜂”。结果劳民伤财,群众意见很大。
五是少数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宗旨意识极为淡薄,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个别基层干部甚至欺压百姓,违法乱纪,引起群众极度不满,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史和政府的信任。
六是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无力。一些基层干部遇到问题和群众的困难不愿管,发生矛盾与不敢管,熟视无睹,任其自然。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没有凝聚力,缺乏战斗力,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基层干部认为群众因不满上访是给自己找麻烦,采取敌视嘲讽、谩骂侮辱、打击报复的错误态度,导致群众情绪激化。
七是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操纵。这些人躲在暗处,乘机浑水摸鱼。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有意制造党群、干群关系对立,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社会稳定,引起社会动乱。闹事群众一时认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结果形成人民内部矛盾显性化,敌我矛盾隐性化的局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展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是前进中的问题,不是改革本身造成的,也不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有什么问题。有的地方、有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工作不力,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有的干部,群众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的因为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处置不当,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群体性问题都可以平稳而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加快经济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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