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政命令,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大多属于行政任务和硬性指标,而主动响应公众服务需求、自觉开展价格服务的情形较少。运行方式的“逆动”,导致了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的非对称。
4、服务评价的“内化”问题。服务型政府理论注重体制外评价,服务成效的评定以社会公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在评价过程中强调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而在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办法以内部评价为主,基本上没有涉及或者很少涉及社会公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评价。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以对公共服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估,因而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形成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从长远看,不利于价格公共服务在内容、方式乃至效果上的改进与提高。
5、服务支撑的公共财政“缺位”问题。公共服务的提供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撑。虽然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上并不限于政府本身,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等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由于公共物品本身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只能由政府提供绝大部分的公共物品。具体到价格公共服务领域,目前尚未建立对价格公共服务进行财政支持的制度化体系。基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只能是“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或者是借助价格监管对象等体制外的力量开展相关工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例如,价格服务进商场、价格服务进校园、价格服务进医院等。这势必对价格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价格公共服务的持久化。
6、服务组织的“孤岛”问题。从价格公共服务实践的组织上看,价格主管部门得到了当地政府很多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相互之间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联系。而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过多地或全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来承担。从价格公共服务确定的“六项任务”看,价格公共服务不仅涉及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涉及到价格监测、价格管理、价格认证、成本监审等其他业务工作。目前,主要工作由一个部门承担的现状,造成了价格公共服务在实践工作中的“一头热”现象,进而影响到价格公共服务整体目标的实现。同时,价格公共服务在初级阶段必须有具体的形式来承载,让公众和组织感知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具体化的服务内容。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出现了价格公共服务与其他价格业务职能工作相分离的现象,纯粹就服务论服务,导致价格公共服务与价格业务职能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没有把公共服务的理念融入到价格业务职能中。
四、改进和完善价格公共服务的几点建议
价格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但是其所彰显的公共服务理念和公共服务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为改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纠正服务型政府理论与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之间的偏差,促进价格公共服务实践更好地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重新定位,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准确的工作定位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完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高度重新定位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把价格公共服务提升到与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把价格公共服务融入价格本职工作;把服务理念内化为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特质,使其不再隶属于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而在真正意义上解决当前价格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依附和从属问题。以主动回应公众需求为工作出发点和驱动力,变上级压任务、提要求为主动查不足、找差距来推动工作。
2、改进方式,注重解决价格公共服务供给问题。针对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中出现的“错位”问题,一方面,要在工作内容、服务平台设计、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上,注重解决价格公共服务供给在不同区域、不同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在工作开始前,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到基层以及服务对象中去,真正摸清服务需求,把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实际相结合,并开展相关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另外,注重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的“以点‘代’面”、舍难求易、选择性开展等问题。
3、内外结合,健全价格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以内部考核为主的单一评价机制,按照服务型政府理论的要求,健全内外考核兼备,以外部考核即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系统外督察员,建立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等方式,采取量化打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方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以考核评价结果更好地促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
4、积极争取,建立与价格公共服务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支撑机制。缺乏制度化公共财政支撑的价格公共服务,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单靠争取一时的财政资金支持和零散的社会赞助以及服务对象的体制外资金投入,难以长久、持续地开展。因此,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价格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解除后顾之忧,从而使价格公共服务更加持久、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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