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产生,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总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党、团、妇女组织和村民组成,村民比例不得低于50%。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村党总支部在本村内进行公告。经公告的人员名单无异议生效后,负责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其缺额可按原推选结果中的得票数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在镇党委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确定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村民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制定本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组织和主持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制定本村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和培训本村从事选举工作的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其履行职责从推选成立之日起,至第四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2、选举方案的制定和选举工作的部署。
制定选举方案前,先进行调查摸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有:选举的指导思想及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的时间、方法及步骤;选举方案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对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等。村选举方案制定后,应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村选举办法要按照镇选举方案确定的步骤和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选举办法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实施。
镇、村要及时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其主要内容:传达上级选举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对本辖区的选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
3、对从事选举工作的干部和人员进行培训。
按照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中的培训任务,分层次抓好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 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资料和建档等。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分别培训的方式进行。
4、宣传动员。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村委会选举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精神,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为选举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来源:文秘114 http://***)《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各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资料等。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以及黑板报、专栏、标语等方式宣传,也可以采用座谈会、设立咨询站、登门宣传等形式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不留死角。
宣传动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方法灵活,形式多样,并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5、公布选民。
(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一个选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工作人员亦称选民登记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人口、村民居住情况确定,一般为3至5人。选民登记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熟悉本村村民情况,工作认真负责。
进行选民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四登”是指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可被登记为选民:有本村户口;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患有精神病等经镇以上医院证明和合法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无法正常表达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人员;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户口的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凡进行过选民登记的村,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补登,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对选民进行补充登记和注销或者除名即可。“四增”即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增的四种人员:新满18周岁的村民;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法权利期满的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减”即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从选民册中减去的四种人员: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的选民;死亡的选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2)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应认真审核和确认。经确认无误后,将选民名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书写在大红纸上,张榜公布。各村应在镇确定的选举日20天前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选民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做出解释或纠正,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公布。选民对选举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前7天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以便进一步审核、更正。选民名单和本村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经过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后,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选民证由镇统一印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颁发,选民证应当妥善保管,作为领取选票的凭证。
第二阶段(2月27日至4月18日)主要任务是推选村民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等。
1、推选村民代表。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四届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的户数、人口和居住条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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