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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 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 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 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 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 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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