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这个准则和先前(试行)准则两个版本比较,有以下几个变化和发展。
首先,条目增加,内容有新意。试行版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列有“6个条目”、“30个不准”,转正版则为“8个条目”、“52个不准”,比以前有较大的增加。其中转正版的“8个条目”中的“第七条”、“第八条”为新增内容,分别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仅在这两个条目中就设立了“11个不准”。同时在前“6个条目”中,试行版是“30个不准”,而转正版则为“41个不准”,增加了“11个不准”。
这些“条目”、“不准”的增加,不是简单的数量增多,而是依据情况变化有着实质性的内容。比如转正版新增加的“第七条”、“第八条”,就是依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增加的。“第七条”的内容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里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市场经济是近10多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个领域的反违规、反腐败的经验逐步得以积累。转正版及时总结了这些实践经验,形成“5个不准”列入准则,现实针对性很强。再如“第八条”的内容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是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而设立的,这一条在试行版是没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在这一条目中明确了“6个不准”,对于进一步促进这个领域的反腐倡廉很有意义。
其次,转正版的形成与颁布,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韩非子云:“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断有新动态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进行惩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那随着斗争的深入,我们的法规也理所当然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惟此,才能不断遏制违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更大的成果与成效。这次《廉政准则》转正版的颁布,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精神充分体现的结果。
第三,行为规范更加明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头脑里要时刻“有根弦儿”,要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样才能从好政、服好务。《廉政准则》从试行版到转正版,从“30个不准”到“52个不准”,在“不可为”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硬杠杠,这对于严格规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强制性的促进作用。当然,这些只是制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度性的他律,要真正做到反腐倡廉,还需与思想道德的自律有机相结合才能奏效。但有无这个他律、这个他律是否完备,是大不一样的。大家都知道,在人民警察队伍里,自从有了“五条禁令”后,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大为提高,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戴,这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三)重要意义
《廉政准则》是党对反腐决心的充分彰显,是用制度反腐的具体体现,是对民意的有效回应,是对领导干部的真切爱护。孙中山说过“权者,公器也,不可多取”。所有玩权者都是被权力所毁。权力是利剑,准则是剑鞘,只有行事有方才能不伤到自己;权力象洪水,准则堤坝,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避免危害社会。人处在关系中,亲情要眷顾,友情要顾及,同事要沟通,上下要联系,准则是护身符。《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行政、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我们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认真践行《廉政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廉政准则》不仅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对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每位党员、每位干部、每位机关工作人员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有的同志可能还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仅仅是领导干部,对我们一般人员毫无意义,自己无权无势,根本没必要去学习和执行。我认为不然。《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尽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是涉及到道德、纪律、作风等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各个方面,每位同志都能通过学习《廉政准则》明白什么是“荣”,什么是“耻”;什么是“是”,什么是“非”;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是“廉洁行为”,什么是“腐败现象”,从而不越“雷池”一步,不出错、不犯事、廉洁从政、干净做人。这其实也是我们每位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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