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可是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能有什么办法?更多的时间,乡镇政府就是在嗡嗡作响的“高压线”下战战兢兢地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电”。
(二)乡镇政府想解决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权力有限。“责、权、利”本应是对称的,但乡镇作为事实上的一级执行者,在县区与乡镇的关系体制方面处于权小、责大、能弱的地位。权小,就是乡镇只有无条件执行上级决定的义务,而缺乏根据本级实际独立决策的能力;责大,就是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对农民,担负着传达和落实国家意志,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能弱,就是缺乏完成承担任务的手段和条件,特别是财政能力弱。因此,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削弱了乡镇政府对地方的统揽权,权力上收的部门,由于人权、财权不在乡镇,乡镇党委在进行工作协调时难度较大,部分单位甚至不买乡镇的帐,给乡镇工作带来被动。更重要的是,乡镇的主体财政收入由县区控制,乡镇的财政能力弱,与其责任不相对应。由于乡镇财政能力严重削弱,无法给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撑,因此所谓转变职能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乡镇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立法上出现的“空档”。在我国庞杂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包括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授权的执法主体绝大多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而乡镇仅赋予计划生育、民政救济、武装动员、民事纠纷调解等义务性职能,缺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仲裁等权力性职能。由此,乡镇一级政府目前还没有设立行政执法机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乡镇政府就没有行政执法权。试想,作为国家基层政权没有行政执法权,那么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新农村建设又谈何容易呢?
(四)群众思想教育孱弱。近些年,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关心民间疾苦,重视村庄建设,但是却忽略了对民众的思想教育。80年代前,“农民很自觉、政府很高大”;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农民有情绪、政府来诱吓”;90年代后期至今,“农民无辜、政府无奈”。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从“亲密无间”到“威逼利诱”再到现在的“行同陌路”。为什么会导致现在基层的干群紧张关系?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当前相当长一个时期必须解决的难题。
三、案例建议
鉴于案例引发的问题思考,建议尽快完善乡镇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机制。一是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财政权用以支持其公共物品的自主供给,以此缓解乡镇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其自主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二是通过权力下放赋予乡镇政府实际的社会管理权限。主要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乡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职能。通过下放权力,理顺乡镇与上级政府的权责关系,解决其“有权管不了,无权不能管”的问题,化解乡镇政府权能不符的矛盾。
四、结语
本文仅是对b村农民饮水纠纷事件的个案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扩展,必定有更多的乡镇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相同的“剧目”仍在各乡镇这一“剧场”不断的交替上演。
b村农民饮水纠纷事件表明,由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长期没有到位,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建设严重滞后。乡镇政府作为直接面对农民的基层政府,理应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和改革目标,无论是机构设置、组织形式的调整,还是管理机制、运作机制的改变,都要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因此,进行乡镇综合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迫切完善乡镇政府管理社会事务职权,才是乡镇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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