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以下品德:
1、法律顾问对外办事时要注意言行,在某些方面将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形象,甚至代表企业形象。一定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保证良好的外在气质,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2、法律顾问要爱岗敬业,据我了解林区有部分法律顾问做到了近二十年执着在法律顾问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要发扬这些同志勤奋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虽然在劳动报酬上不如社会律师,但这些同志仍然在林区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精心尽力的工作,企业对他们是认可的,这也是他们自己的人生选择。在美国,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非常受人尊重,是当今美国青年人向往的职业。我希望大家喜欢这个职业,能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在林区法律顾问岗位上做出贡献。
(五)确定工作位置。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位次、作用,必须通过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来体现和证明。只有有所为,才能有其位。当然,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的定位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参谋和助手,只有具备直接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发表法律意见的“位”,才能发挥和落实其相应的参谋作用,才能够有所作为,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有及时知情和直接沟通的“位”,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基本前提。“有为”与“有位”是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互为因果、良性互动的关系。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创造条件,在体制上解决“有位”的问题,但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有无“有为”的人选与此相匹配的问题。在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即独立的政策法规机构和法律顾问岗位,决不能理解为因人而设和天经地义的,它是因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的。所以,只有履行了服务与把关的职责、实现了守法与维权的使命,才能切实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主观能动地、积极投入地有所作为,真正地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把好关、出好谋,才能显其值、有其位。只有在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领导重视。也就是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六)明确工作职责。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经营业务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法律顾问要负担着法律预防、法律保障、法律救济等以下职能:
1、法律顾问要为企业决策者出谋划策,在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上要用规范、简练的用语提出法律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不是简单地说“不”字,而是告诉应该怎么办,要运用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说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实现经营决策目标。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操作既不违法又能达到目的。
2、法律顾问要能提出预见性、科学性的法律建议。所提建议可以不受领导意见干预,但是不要随意发言。法律顾问不同于社会律师,决不能单纯地就法律论法律,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中心工作,善于将法律、政策融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之中,用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来表述,思考和解决问题。
3、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的“信号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起着引导、控制、规范作用,法律是风险管控,不是橡皮图章,不是和事佬,确有风险必须敢于叫停。
4、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必须铁面无私严格把住法律风险关,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要注意发现从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漏洞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在这方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做的规范到位集团公司很满意。
(七)理顺工作关系。企业法律顾问是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特长是熟悉企业自身独特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工作起来具有连续性、责任心强,在法律与经营管理业务的结合上和政府法律事务协调上有社会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社会律师是社会法律人,为企业服务依法收费,对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不如法律顾问熟悉,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国外公司100多年的法律事务实践充分证明,外聘律师不能包办企业所有法律事务,建立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比外聘律师成本低、使用方便、效果更好。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可以聘请法学专家进行研究,以求得更好的解决。企业就某一方面具体法律问题或者由社会律师来做比企业自己做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事务,可以聘请他们做。外聘律师和中介机构人员时要慎重,防止滥用导致管理失控和费用增加,确实需要的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办理,在专职法律顾问指导下进行工作,以保证企业对内、对外法律意见准确一致。
(八)强化制度建设。我们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调整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力求把规章制度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地贯穿到林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稳定的每一个环节中,保证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制度建设既是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要健全以下制度:
1、法律顾问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把手”工程,纠正以往对法律顾问制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合自己心意时就不要”的错误做法。真正发挥“一把手”的作用,可以说,决策层重视的程度,领导人的力度,直接决定了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高度、深度、满意度。只有各单位领导认识到位,思想高度一致,才能有力推动林区法制工作的发展。
2、提前介入制度。对企业制定的章程、办法、规定、措施和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政策法规部门要从法律角度上进行科学性、严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做到出台的文件和履行权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经济活动,让法律顾问早了解、早介入、早思考、早提意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要在经营管理时就做好法律论证,把更多的纠纷消灭在初发阶段。杜绝那种“规则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决心大”的盲目蛮干行为,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监控制度,要“先立规矩后办事”。
3、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健全重大经营决策进行专家咨询、中介评估、法律审核会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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