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决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本准则,要从经验决策向法制决策转变,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涉法问题“集体会诊制度”。要形成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在美国,各大公司做出决策或开展业务时进行法律论证已经成为自觉的行动,如果公司一项经营决策没有经过法律论证,就会成为股东的当然诉由,任何股东都可以据此对公司提起诉讼。如美国的阿莫科公司规定决策层直接听到法律顾问独立的、未经他人加工过滤的意见,要求法律顾问对决策层不仅提供法律依据,还要提供考虑问题的思路和角度。目前央企全部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如中石油、上海大众、大港油田等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由政策法规部门“一票否决制度”,降低或避免了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对各单位因决策失误和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4、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大部分纠纷可追溯到合同这个源头,多数的诉讼都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甚至没有合同或落入合同陷阱所致。我们要切实解决合同管理中“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杜绝只签不审、自签自审、应审未审、先签后审、以情代审等现象。订立合同要按照内控制度操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将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终止整个过程中法律资料和文件由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统一管理。彻底改变那种“谁经手谁管理,出了问题找不到头”的局面。
5、案件管理制度。从林区的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把关不严,有的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保障。
今后各森工局发生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确需上级介入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像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一样,举一反三,弄清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出管理中的漏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防发生借诉讼案件侵占企业利益的行为。
6、证照管理制度。企业法人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企业代码证、事业代码证、资质证,是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的前提,统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管理。今后无论是新成立企业或者是设立分支机构,一定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要及时进行年检、变更或注销,不留隐患。
7、印章管理制度。各级领导一定要强化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杜绝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各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政策法规部门加密备案统一刻制启用。
8、法人授权制度。个人或部门代表单位办理公务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法律意见书制度。国资委规定直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时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今后各森工局上报重大事项时也要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法制业绩考核制度。年终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林区各单位依法治企工作业绩,对在依法治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促进各级领导依法治企意识,提高政策法规监督工作的效能,实现森工企业法制化管理。
(九)加强法制教育。一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企业主要经营者要经常听法制讲座,提高依法管理企业按规经营的能力。法律顾问要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本企业的典型案例做好这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在海拉尔市主持工作期间,每年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就召集班子成员听法制专题讲座。我在会上说过,我们新一届领导班子要把法律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我们要把增强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将各森工局的法制工作业绩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制度之中。
二要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林区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使全体管理人员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在自己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创建林区企业“合规文化”,发挥文化强企作用,着眼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解放思想、增强发展信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把与日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今后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防范法律风险。风险的事先防范工作,比纠纷的处理对企业更加重要。企业经营中存在自然、商业、投资、信用、行业、法律等风险。其中,前几种风险分别由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造成的,属不可预见、事前不可避免的,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只承担经营决策责任,而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属事前能够预测依法规避的风险,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只有做好企业风险预警、化解、评估审查工作,才能预测出潜在的风险,将各种风险防患于未然。否则一个法律风险的出现,可能会将一个企业相当一段时间辛辛苦苦创造的效益毁于一旦。所以我们要树立“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资产损失,同样是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
(十一)加强管理手段。管理国有企业通常有三大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在计划经济年代,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过多地强调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用法律手段调整。现代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技术、资金、人才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手段。所以加快推进林区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管理森工企业,已成为林区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十二)下步工作重点。一是根据国资委1月1日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我们要侧重对各森工局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班子业绩挂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和法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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