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教育无效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已受到一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予以除名。
5.对要求*的党员,同意其*。对因年老多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而要求*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经做工作后仍坚持要求*的,同意其*。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8.对除名党员,党支部要认真回访,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分为二的原则。
1.把因平时放松*理论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说一些过头话与已经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策区别开来。
2.把由于基层党支部不开展党的活动,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把愿意接受教育、有改正表现的与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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