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损失和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5.把因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等特殊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分配的工作与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6.把因特殊原因交纳党费不及时与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区别开来。
第四十条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可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也不可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集中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党纪同时又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的,不得按*处理,必须开除党籍。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改正党员管理教育。
1.党支部指定专人,靠上帮教。
2.党支部每季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公司党委每半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状况作一次分析。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