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14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
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四)产假(均包括节假日)
1. 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晚婚产假加15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丧假(包括节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2天;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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