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一年的时间也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结果形成了上访案件。
6、调解卷宗不规范。笔者在对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件卷宗进行规范化指导工作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一本调解卷宗中最常见的都会存在5至10个程序问题,没有按照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对所有调解案件均形成规范化卷宗,等到各级执法检查时才慌了手脚,加班加点的进行整改,影响正常工作。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为创建“和谐警民关系”奠定基础。
1.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走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则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2.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笔者认为: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节,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重点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4、合理运用调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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