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5.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规范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调本文来自范文大全,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解的几种方法
为了有效推动治安调解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笔者对我局当前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进行了简要归纳,仅供基层民警在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中参考。
1、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快刀斩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2、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要有渊博的知识。只有在这些“懂”的基础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体现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3、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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