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之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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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各种利益诉求,尽量促使被征收人自动搬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因强拆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人身伤害事件、重大信访事件等不良事件,力求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笔者认为,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了行政机关执行为主,法院执行为辅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模式,但从长远来看,各级法院应尽量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把此类案件的执行权归由政府行使,才能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理性回归和相互制衡。 (四)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的司法救济制度1.建立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制度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实际上已经赋予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权;但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不服执行裁定的,不论是《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权。笔者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经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就其本质而言,与诉讼的裁定一样,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义务。此类案件实行的“一裁终局”与“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相悖。如果被执行人不服法院准予强制拆迁的裁定,可以比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被执行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也可以通过上一级法院的审查纠正下一级法院审查时未发现或处理不当的问题,还可以满足行政效率要求。 2.完善被执行人异议申诉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认为存在不予执行的事由法院应当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未作出的情形,或者被执行人对强制拆迁的裁定有异议,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可以向受理非诉执行案件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诉。上一级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异议和申诉,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或由上一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通过异议申诉制度,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更高级别的司法救济,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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