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层的回音。
(三)后果:公正与权威俱损
对"无理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司法救济途径即将用尽,却没有得到其所期待的利益,诉讼程序耗去了其相当的精力,他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法院的处理,于是这些案件"终而不结"的情况便越演越烈,对于一些难缠的上访老户,一些法院和地方政府采用了"就事论事、求一时息事宁人"的做法,致使许多人产生了"信访不信法"的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了信访户们的普遍共识,而这对于法院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司法公正受影响和司法权威的下降。
1.司法公正受到的负面影响
对基层法院来说,"无理访"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更为明显。一方面,上级对上访不加甄别地追究责任
,或者进行违反司法规律与司法原则的干预,给基层法院领导和法官增添了心理压力。有信访迹象的案件,为了不产生信访,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作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买稳定"等做法,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无理访"案件的激化,法官在办案压力下对这类案件常常采取审限延长的对策,即使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也会因为信访事由而被搁置判决,出现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同时信访优先的政策更使信访量畸形增长,再审被频繁适用而导致终审不终,矫枉过正。
2.司法权威的下降
为解决信访难题,各类信访均纳入了"大信访"格局,"无理访"难脱窠臼。各级党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无理访",信访人可通过信访推翻或部分改变法院原判决。对于这类矛盾纠纷,不再存有终局性裁决机构,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司法的权威。同时,"无理访"的当事人从正当的司法途径中无法获得期待利益,但这种利益在其内心确认是公正的,甚至对于执行难导致的"无理访"中,其利益是司法确认的,当事人难免将赔偿落空的怨愤转移到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不到位,法院的权威难免下降。
二、新选择: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基层法院化解"无理访"的一剂良方"无理访"已经成为基层法院的一大难题,许多学者也对涉诉信访的解决也提出了很多见解,例如:强化诉讼调解、开展巡回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强化涉诉信访案件的源头处理、重视初信初访的处理、强化审判管理、强化普法宣传、狠抓控访机制等等,这些建议是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对于处理涉诉信访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也相信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无理访"会随之消解。但在"无理访"的处理中,我们也认识到,有些矛盾仅仅从法院自身找对策,作用是有限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漫长而反复论证的过程,在目前涉诉信访工作的严峻局面下,"无理访"的解决需要我们用更宽的视角来审视、更多的方法和更有限的资源来解决:创新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便是其中之一。
(一) 法院无法规避"无理访"
"无理访"对基层法院的影响是巨大的,没有一名法官愿意在法律之外纠结于难以通过法院解决的矛盾,但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器之一,法院与法官却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宪法规定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在政治生活中应当通过审判职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法院也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即纠纷终结。司法权作为判断性的权力,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审判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以定纷止争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化解"无理访"应该是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事实上,法院作为案件的审理机关和矛盾的最后承受机关,也不可能从矛盾当中全身而退,法院无法规避"无理访"决定了在现有的诉讼框架下,法院必须承担起"无理访"的化解责任。
(二) 法院无法在审判权限度内完全解决"无理访"司法常常被定位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因此而对司法寄予了无限希望和期待。但实际上司法只是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法院无法在审判权的限度内解决"无理访"是由"无理访"成因的复杂性和审判权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效果的局限性决定的。通过上文分析的"无理访"的复杂成因就可以发现无论是程序上在原因,还是实体上的原因抑或是执行上的原因导致的"无理访",都不可能完全通过审判权限来实现化解。事实上,多元社会控制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发展,也表明法律之外的社会调控手段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也从侧面凸显了司法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其调控领域的局限性。"审判权的运行只能是在法律所调控的部分社会关系内进行,其触角不能伸展到其他行为控制手段所掌控的领域。" 因此,法院在必须化解"无理访"但却无法通过审判权限解决的矛盾下,社会管理创新就纳入了我们的视野,成为了一剂良方。
(三)法院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无理访"的限制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方能量来共同促进和完善,但前提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有序运行。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无理访"的过程中应当着眼社会管理全局,立足法院基本职能,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但不过多干预,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发挥法院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它既是基层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和过程中,通过用活、用足司法手段创新社会管理解决法院的现实难题,并推动解决其根源矛盾,做到积极有为又合理适度,不缺位、不虚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多方位:基层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无理访"的路径选择基层法院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化解"无理访"的途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立足法院的基本职能,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完善法院的审判、执行、管理机制来实现。二是着眼于大局,在法律框架内拓展法院职能,推动司法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消解"无理访"产生的基础。
(一)立足法院职能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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