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管理创新化解"无理访"
基层法院往往是"无理访"案件的最初受理者和最终处理人,因此,立足法院的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无理访"则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好,把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法院工作人员队伍管好,使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到极致,使人民法院的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始终处于领先水平,才算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才能发挥法院在其他方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功效。笔者认为,立足法院职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
1. 群众观念:创新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实现"无理访"的化解目前,属法院内部管理的诉讼服务制度已逐渐在全国推广,树立群众观念,通过加强法院能动司法来化解纠纷已成为了共识,诉讼服务的理念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无理访"的当事人进行信访多是因为无法实现其期待的裁判利益,但如果法院的处理结果并不会影响到他的基本生活状况,那么通过诉讼服务则极有可能化解其心中的怨结。通过实行风险告知、判后答疑、判决书说理等多种服务,可以让"无理访"或可能进行"无理访"的当事人通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司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和对司法的信心。
2.案例指导:通过典型案例的上报与公布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元的社会转型期,法律的滞后和法院管理滞后导致了各地法院和不同法官对立法不明的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甚至针锋相对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的情形。这是转型期所不可
避免的问题,而立法的明确往往要等到问题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够实现,在这一期间,由于同案不同判往往会导致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进行"无理访"。因此,作为与案件接触最密切的一审基层法院,在接触新类型案件时,应通过法院案件管理,及时发现并将审理的典型案件组织成案例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法院,通过案例的上报与上级法院的典型案例公布推动新问题的法律适用统一性,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读进而减少"无理访"。
3.重心下移: 依靠社会力量构建"大调解"体系化解"无理访"依靠社会力量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能够整合各种资源,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有效防止社会矛盾集聚和群体性事件突发。在"无理访"产生前,针对一些具有上访苗头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审判工作,让审判工作"进农村、社区、学校、企业",能够更好的发挥纠纷处理功效。除了"大调解",基层法院还可以利用多种社会资源来化解"无理访",如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中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就以自身专业知识、理念和多元的工作方法为信访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温县法院引入了"信访听证制度",即由来自各行业的,没有犯罪记录的各界人士参与到信访的听证中来,对于无理访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并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二)着眼全局以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无理访"产生基础的消解1.司法转化
即将法院社会管理新经验及时转化、推广到更大的社会系统中使之发挥更大效益和作用。
一方面基层法院可以将"无理访"处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建议对策进行法的发展上的转化。司法所担负的功能除了将社会纠纷消解在法律程序之中以外,还负有适用法、发展法的社会职能,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焦点集中于"法院调查取证",修改考虑了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明确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这实际上便是社会管理经验的转化。在"无理访"中,当事人追求的是客观事实,而法院追求的则是法律事实,当事人取证难很容易导致其在合法、合理的判决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诉法的修改焦点正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改善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表现,以法的发展履行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责。
另一方面则是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等途径将处理"无理访"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部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职能,对"无理访"中的政策性问题,法院利用裁判的优势,对在裁判过程中发现的反映社会倾向性、普遍性矛盾的问题,经过总结提炼后,以其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交给其他的社会管理机关,来指引完善社会行为规则,是反馈社会管理成效、献策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让一个"无理访"处理成为这一系列问题解决的开始。例如近年来多地因征地开发补偿引发的"外嫁女"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都导致了大量的"无理访",而通过司法建议让相关部门完善行政行为如规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等,都对减少这类"无理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涉诉救助
涉诉救助问题的解决,极具社会意义,其实质就是一个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司法救助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但司法救助体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理访"。立法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当事人执行救助的规定只能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救助途径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金钱援助即通过缓、减、免其应当收取的费用或者设立救助基金来实现来履行其司法救助义务。对于刑事审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司法救助和经济特困的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都比较薄弱。法院司法资源有限性必然导致司法救助的"无力"。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由于"执行难"和救助体系的不完善,促使许多方式人选择了"无理访"。因此,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变司法救助为"涉诉救助"就成为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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