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适用处罚性的违约金。笔者认为,违约金的惩罚性,表明了它与赔偿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赔偿金。从而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而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三、二者分类的比较
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分类上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均有约定和法定之分。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还有处罚性和赔偿性之分;而赔偿金还有依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之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分。
违约金具体分类如下:(一)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实行约定(约定的方式应参照有关法规的类似条款加以合理确定,一般可分为确定一定数额和一定伸缩幅度的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属于法定违约金。从我国《合同法》看来,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二)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并不以是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为前提。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它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前提。大陆法系民法之违约金,系以赔偿性为原则,而以惩罚性为例外。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第250条规定,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发生损害之赔偿。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来看,违约金既有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又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具体归哪一类,要根据个案情况来确定。即,若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此时违约金为惩罚性;若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此时违约金为赔偿性。
赔偿金具体分类如下:(一)约定赔偿金和法定赔偿金。所谓约定赔偿金,是指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这种看法,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损失时,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按照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所谓法定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金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即为法律对违约责任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对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划分最早见于美国学者富勒1936年发表于《耶鲁法律杂志》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在该文中,富勒将合同损害分为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其中,对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划分影响较大。按照富勒的划分,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被告之允许的信赖,原告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许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我们可以在一个诉讼中强制被告向原告提供这种允诺了的履行,也可以使被告支付与这种履行相当的金钱。富勒的这些划分理论对世界各国影响较大,之后各国的判例及民法理论均采用其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时也将期待利益称为“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将信赖利益称为“消极利益”。我国的民法理论及立法也开始采用这一概念。现行《合同法》第119条采取的就是这种分类。(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在学理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如果损害是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并没介入其他因素,则这种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损害并不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则为间接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果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标的物的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造成标的物以外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违约行为的对象来区分。所谓直接损失是对债权人的直接损害,而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用第一种划分标准,即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
上述划分各有其标准,对于受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最主要的并不是划分的标准,而是对其实际损害的补偿。
四、二者构成要件的比较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能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具有不同的形态,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等。这些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仅限某种违约行为的,则该种违约金责任只适用于此种情况,如果没有发生此种行为,则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二)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责任为约定违约金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全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如果全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违约金,那么,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违约金责任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效力。(三)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同违约方可以不承担包括违约金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四)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约定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责任作了必要的限制,也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平、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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