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原则。
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存在损害事实。兵贵神速事实的存在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要素,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支付赔偿金。至于何为损失,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合同法》第113条作了原则规定。(二)违约行为。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三)主观过错。有了损害事实,也有了违约行为,但没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四)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为:(一)有违约行为;(二)损害事实的发生;(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无需主观过错这一要件。
五、二者支付条件、范围的比较
违约多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不同:赔偿金必须以过错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在为前提,是用违约方的财产补偿约、给损失方实际损失的一种补救性措施;而违约金的支付不要求被剔除者损失的在,只要在过错违约事实就成立,违约金除了具有补救性外,还可以其特有的处罚性起到合同履行的担保作用。具体分析如上:
由于违约金具有处罚性与补偿性比重功能,所以,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有无实际损失。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延伸,更加全面、细致、合理。
六、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在《合同法》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违约方支付违约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即受损害方还有损失的,要以赔偿金作以弥补,可以说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用,当无疑问。《合同法》实施以后,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并用,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仍可并用。笔者认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宜并用。
(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应承担其他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方因迟延履行而支付了违约金,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合同的违约金,又同时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违约时就会发生违约金责任笔定金责任竞合的情形。《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本条规定,约定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从中选择其一适用。笔者认为,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是基于我国违约责任补偿的属性,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获取更高的利益。
(四)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顺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七)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参 考 文 献
1、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3、宋海萍、何志、毕献星:《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
4、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杨紫煊:《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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