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宗教的信徒教众之中,中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者居多,对宗教神灵的崇拜可以使他们在与组织、集体中众多人的相处中学习一些做人处事的道理,点滴之中积累知识,学习文化。
(4)力量后盾。对广大农村许多农民家庭来说,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力量是弱小的,但如果加入到宗教之中,当一个人、一个家庭遇到困难的时候,众多信徒教众就会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燃眉之急。如2003年某镇某村的k某(其母系基督教信徒)患重病而无钱医治,在社会各界纷纷组织捐款帮助他的同时,该村一处基督教会所也自发组织信徒捐款1万余元赠予患病的k某,此举颇受该村和邻村群众的赞同和好评,吸引了更多群众入教。
(5)精神支柱。“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们的生存温饱解决后,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而广大农村除了每年的春节“耍社火”能热闹几天外,文化娱乐活动几乎空白,文化活动贫乏,精神世界荒芜,这就为宗教的“侵入”提供了滋生成长的土壤。
四、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社会主义宗教观不动摇
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我们党对宗教问题都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给予充分的重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对“宗教”进行阐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列宁曾写下《社会主义和宗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等名篇。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与其它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一切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十世班禅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的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全国的宗教工作,就反复强调要“长期坚持三句话,经常抓好三件事(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党的十六大报告,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针对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新动向,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部分第70节对宗教的特点和党的宗教政策作了比较正确、全面、准确的概括(社会主义宗教观):“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因此,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宗教观不动摇。一方面要充分学习领会党的宗教政策,认识到宗教的“三性”,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四句话”方针,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二)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必然性和长期性
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下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因此,宗教作为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居安思危,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是江泽民同志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向全党提出的严肃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正常的宗教活动。
(1) 加强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加强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增强政治观念、政策观念、法制观念,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大政方针上来,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和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使基层干部群众都能分清宗教与迷信、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民间信仰等界限,从而正确认识、对待、处理好宗教问题,确保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2)建立宗教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决定着宗教管理必须立足长远,把握主动,常抓不懈。一方面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督导检查,深入到基层农村、社区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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