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利用中午吃饭之机,独自一人溜到监区库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实施上吊自杀。
3 身患疾病,思想包袱严重而备感绝望。
如:许某入监前即患病,入监后疾病加重,2004年7月起腿部经常疼痛,在监区医院治疗了16次,但疼痛反而加重。她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又深感自己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记功、减刑无望,因而情绪十分低落。于2005年5月上吊自杀。
4 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漏罪担心在排查中被发现,心态失衡而轻生。
如通州监狱罪犯赵海脱逃未遂畏罪自杀案即为典型案例。1996年10月17日,赵犯在拾棉花时趁隙脱逃。因不熟悉地形,未能逃出搜捕圈,眼看脱逃无路,害怕被捕加刑,一时想不开,最终用裤带吊死在渔场的看渔棚里。
5 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的罪犯。
许多存在自杀念头的罪犯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一般表现为情绪低落、失眠、食欲减退、疲乏、注意力不集中、自责等,有的就是心理疾病,他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的折磨,心理压力会越来越重,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自责是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自责有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但是过度自责,形成心理沉重的压力就不利于改造了,就会成为自杀的主要因素。
二 罪犯自杀前的外在表现
自杀并不都是突发,绝大部分有自杀念头的罪犯在实施自杀前都有许多异常表现:
1 语言上
有些罪犯会在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同改面前流露出想死的念头,谈话的内容也常以死亡为主要话题。打听自杀的方法,搜集自杀的资料。一些长期不接见的罪犯会突然向其他犯人说“过几天家中来人接见”等。象前面讲的罪犯路某,就是在实施自杀的前两天向其他罪犯说家中要来接见,说自己的妻子要来,其实该犯根本就没结过婚,说来人接见也只是想象而已。
2 行为上
突然的、明显的行为改变,放弃个人的财产,或做事先的分配,将心爱的东西分送他人等等。
3 外表上
睡眠与饮食状况变得紊乱:表情淡漠、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明显不同于往常,消极、悲观、焦躁不安,常常哭泣,回避其他人。一些罪犯在身体也会有一些症状反应,有的是由于抑郁情绪所致会感到疲劳、体重减轻、食欲不振、头晕等,有的则是罪犯装病欺骗干警,从而获得一个人独处的机会来实施自杀行为。
实际上大多数罪犯在实施自杀前也希望好好的活着,他们希望会有人帮他,希望得到亲人的原谅和帮助,希望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这一思想深处的难题,可是他们认为实现这些希望比死亡更难,只能以死来获的解脱。如果在这个时候得到了亲人的原谅,如果这时我们的干警及时发现并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我想他们也就不会再去实施自杀。
三 对罪犯自杀事件的预防措施
罪犯的自杀具有客观必然性。由于人生的巨大落差和转折,部分罪犯产生自杀心理和倾向是正常的,甚至个别罪犯防不胜防地自杀得逞的情况也难以避免。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监管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是对新入监罪犯入监后的心理转换工作不够及时、有效。新入监罪犯往往因为人生的重大挫折而产生绝望心理,对监管改造的抵触情绪较强烈,很难用一般的教育方法使其顺利完成角色、地位和心理转换。二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不够深入、细致。人都是珍惜自己生命的,罪犯也一样。欲走上自杀道路的罪犯,他们同样会留念生活,留念家庭,在自杀前必然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往往会有一些异常言行表现出来。三是动员家庭力量运用亲情感化罪犯不够。虽然监狱方面不能强迫罪犯亲人来探监,但应该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四是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从上述的这些案例来看,多是采取上吊,服毒,跳楼等方式,说明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对刀具,绳索等物品的管理以及三楼以上的生产场所有所疏忽。五是罪犯互监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止罪犯自杀同样是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而且,经过积极努力,罪犯自杀事件也是可以减少和遏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罪犯自杀的主要职责在监管方面,既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安全防范设施使罪犯不能自杀,更要通过思想转化工作使罪犯不愿自杀。
我们的监狱干警内心必须树立自杀是可以预防的观念,我们首先应明白自杀是有规律可循的,否则我们就没有信心去防范罪犯自杀。罪犯自杀有很多可以预见的征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的自杀采取预防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性化执法。从遏制罪犯自杀的角度说,监管方面着重要强化三个理念。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监管改造场所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区域,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和秩序。但是,罪犯也是人,也具有人性中基本的、共同的因素和需求;同时,罪犯也有家庭,一人犯罪,往往牵扯到全家。为此,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在法律的角度履行监管罪犯职责外,还要从人性、家庭和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尊重并尽量考虑他们的合理需求,给以人性化的关怀,尽量化解对罪犯及家庭的负面因素。二是强化人权理念。罪犯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监管机关和人员要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充分重视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克服不把罪犯当人看的轻视、歧视偏向,防止对犯人辱骂、嘲笑、殴打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防止少数罪犯在监狱内称王称霸,歧视、压迫其他罪犯的事件发生。三是强化职责理念。尤其要明确,防止罪犯自杀也是监管工作不可推卸和忽视的重要职责。监管人员要增强防止罪犯自杀的责任心、主动性和防范意识,牢固树立“监管无小事”、“居安思危”的思想,把防范工作尽量考虑周到、细致、完善一些,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自杀事件发生。
(二)加强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心理矫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1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罪犯的个性心理品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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