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独处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容易实施自杀行为。实施成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重点要害时段,也称时间死角,即警力较少的时间盲点,象星期天、节假日、干警下班时间、吃饭时间等,这时候监区警力较少,罪犯较易脱离干警的监管。在近来狱内发生的几起自杀事件来看,许多罪犯都是选择这些时段实施自杀的。
4 严格罪犯监督岗的任用,加强监督岗的教育
部分监狱由于生产任务繁重,部分坐班员、监督岗是由那些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犯担任,这些人中有的素质低下,能力有限,根本不能胜任监督工作,因此应当更换的要马上更换,使监督岗真正的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对监督岗要加强教育,明确其职责,严格其纪律,严禁脱岗、值班睡觉或干些与值班无关的其他事情,切实发挥好监督岗的作用。监督岗的作用发挥得好,将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有效的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
5 加强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
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这是几十年来监狱改造罪犯的切实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当前许多监狱下达给监区的生产任务极其繁重,绝大部分罪犯长时间从事生产劳动,根本没有空余时间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实际上许多干警也怕找罪犯谈话会影响到罪犯的劳动时间,从而影响监区的经济效益,这就造成里个别谈话教育流于形式,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许多监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以前的谈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谈话,可以在罪犯劳动当中,或利用工余时间,采取和罪犯拉家常的方式进行,和他们谈一下日常生活、劳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从中发现其思想动向,这样也会在这些罪犯思想上造成干警注意和关心他的印象,增加了罪犯对生活的希望感。而不是等到罪犯出了问题再和他谈话;对于发现有危险倾向的服刑人员,就必须立即抽出一定时间,无论该犯处于多么重要的劳动岗位,都要立即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解决其实际问题,以缓解其精神压力,防止他们由于思想压力过重而发生问题。
6 落实好其它监管制度
要使罪犯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落实好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在“三联号”、“二夹一”、“五人互监”制度上,一定要加强管理,严禁罪犯单独行动,从许多罪犯自杀成功的案例来看,都是罪犯单独行动,在隐蔽地点实施自杀的;从另一方面讲,罪犯生活在集体中,也会转移他们的思想集中点,使他们的精神压力得到缓解,所以落实各项监规纪律是防止罪犯自杀的有力保障。
(四)加强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罪犯自杀安全隐患。作为监管机关,首要的工作是尽量使罪犯“不愿自杀”。但由于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再科学、细致的思想工作也不能保证个别罪犯不产生“决意要死”的念头。从这个角度说,还要采取尽可能完善的防范设施,在硬件上使想死的罪犯难以达到目的。结合已经发生的罪犯自杀事件看,在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的二楼以上安装全封闭防护栏,阻断通往楼顶和其他高处的通道,有效防止跳楼式自杀;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减少碰撞式自杀的条件;有条件的要安装监控设备,对罪犯进行全程监控。
(五) 加强带值班干警的责任心
作为罪犯劳动生活现场的直接管理者,带值班干警责任心的强弱,也会影响到那些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罪犯的选择,干警的责任心强,则监管上的漏洞就少,甚至没有,即使是罪犯想自杀也没有机会来实施,或是实施了也会被及时的发现,阻止;反之,如果带值班干警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实施自杀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就要大的多。因此,提高带值班干警个人素质、加强干警的责任心,可以在预防罪犯自杀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是预防监管事故的必要前提。
(六) 改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驻监狱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大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通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卫生检查、犯人约见检察官活动、深入监区直接了解罪犯改造情况、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等途径,协助监管机关消除安全隐患,帮助做好罪犯的心理疏导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监管改造秩序,遏制罪犯自杀。同时,要依法查处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通过维护正常、公平、公正的监管改造秩序,消除罪犯的不满心理、失望心理和自杀心理。
综上所述,预防罪犯的自杀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这也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科学的手段对罪犯提前进行预测,对于具有自杀危险的罪犯要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来进行控制,教育和转化,保障监所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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