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内容。
修订《举报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举报人权益,打击现阶段频发的举报人受侵害案件,惩恶扬善;另一方面也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引起全社会重视,震慑潜在的不法分子,减少打击报复案件的发生。而举报法规的最终统一完善,也能使举报制度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
2.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延伸制度
一是设立举报人权利保障专门机构。从现有的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看,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申诉及权利保障的机构。目前设立的信访处室主要是信访的受理、分类及反馈机构,在制度上有受理举报人申诉的规定,但这一职责未加细化分解,属原则性职责规定,不利于举报人权益的保护。由于重视不足,执行不到位,许多举报人对再次举报失去信心。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增设职能机构,调配专职人员从事举报人申诉及权利保障工作,使举报人真正享受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增加举报信心。
二是完善帮助举报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相关制度。举报人的自我保护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保护同等重要。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宣传教育制度,教育帮助信访举报人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举报信息在举报前后的各个环节发生外泄。一是举报前注意保守秘密,注意采用安全的举报方式方法。二是举报后不与人谈及举报情况。三是不在公共场所用电话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四是不要越级和多头举报。五是举报要尽可能详尽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犯罪事实、相关证据,以便纪检监察机关能够迅速进行查处,减少打击报复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法纪,落实现行制度
1.进一步严格保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加强硬件建设和建立健全失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控申条例》、《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减少信访件受理过程、转办过程、查处过程以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泄密案件的发生与临时工作人员有关,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保密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信访件转交转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同时加强教育和管理。
2.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如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如给举报人造成物质上、精神上损害的,要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和处罚,让报复者在法律上、经济上、党政纪上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举报的安全感。
3.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是对举报人检举违法乱纪的鼓励,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奖励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实际工作中奖励金额普遍较低,对鼓励举报不利。应加强奖励经费的保障,在《举报法》中制订完善的奖励制度,加大奖励的力度与幅度,及时妥善地做好奖金发放工作。
任何一项机制的构建都有其价值关怀,笔者以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的价值关怀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举报人权利的关怀,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怀。前者落脚于基本人权、举报人精神及物质上的激励;后者则应着眼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惩、将其纳入惩治腐败的强势高压之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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