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 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 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 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 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 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 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 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 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8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 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 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工作 15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 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 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工作 6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 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 价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 目主工长。
6.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 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1~5 款执行。
7.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 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 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 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 次。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 20 个学 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 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 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 育大纲。
第七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 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 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 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 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 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 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 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 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 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 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 方面进行鼓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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