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5000万元,原技改贴息资金可划入引导基金,剩余部分三年到位。以后,视情逐步增加,并可争取省级财政每年支持1000万元。
(二)管理机构:1.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成立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监督基金运用情况等。
(三)运作:引导基金可委托专门的投资公司具体运作。
模式1(阶段参股):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
模式2(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股权的管理、收益和退出由投资方共同约定。
模式3(担保补偿):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或者以补偿基金作担保放大担保公司给创投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投公司的贷款方向。
(四)收益分配:引导基金兼备“公益性”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投资收益除去必要费用外,可以一定比例奖励给合作创投机构,以激励创投机构持续不断地投资于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剩余部分应用于引导基金的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五)退出:待被投资企业成熟后(不超过5~8年),按约定,引导基金先于其他投资方进行清算退出,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
四、正确把握政府、引导基金和创投企业的关系
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各类创业投资企业,从而达到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但在基金的设立及运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政府、引导基金和创投企业的关系,准确定位。
(一)政府的定位。不同于过去的政府直接控股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或者外资,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由创业投资企业自己选择。政府的责任是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落实好相关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引导基金和创投公司的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以有偿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更有成效地支持已初步显现商业前景但风险仍然较大的初创期企业。创业投资主要是弥补商业性资本的缺位。从我市来看,引导方向应主要集中在科技型、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要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重点;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要让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创投资本投资的着眼点不在于单个项目的盈亏,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一揽子项目的盈利,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三是引导基金引导的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还需指出的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能代替社会资金成为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当创业投资领域的社会资金已很充裕,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时,引导基金可以逐步退出。引导基金也无法替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无偿资助性专项基金的作用。对于同样面临着资金短缺问题,尚未体现商业前景的创新项目,离不开无偿资助性的专项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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