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比如,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现金100万元,在这项交易中,我们是可以依据资产的定义将现金确认为资产的,但我们没办法依据所有者权益的该定义将投入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另外,收入、费用本质上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即属于所有者权益),我们在确认它们时也无法依据该定义。我个人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基础应该与资产与负债保持一致,比如可以这样表述:所有者权益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预期归企业股东享有的经济利益。
2.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第二十七条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也是“相当不成功的”。首先,会计要素都是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对要素及要素项目的定义应该立足于交易或事项,即应明确利得和损失是哪种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非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类表述指向是不清楚的,比如资产价格变化(如企业持有的股票),是日常活动呢,还是非日常活动?我看它既不是日常活动也不是“非日常活动”,它根本就不是企业的“活动”,而只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事项”(这种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其次,“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里涉及“所有者权益”概念;诚如前述,依据第二十六条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在单项交易中无法识别所有者权益,相应地,也就难以在单项交易中识别利得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利得与损失是计入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区分纯粹是废话。在第二十七条定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时,其表述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而在第三十八条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时,其表述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依据这两个划分,我们实在无法区分清楚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损益,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利。关于损失的规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3.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计量。第二十八条提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这个观点显然建立在第二十六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的基础上。立足于创造所有者权益的单项交易来看,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会计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所有者权益并不是在总资产、总负债都计量出来后才得出其计量值,而是在每项交易中得出其计量值,而且其计量并不由资产和负债计量共同决定。
比如,股东投入现金的交易活动,产生了“实收资本”这项所有者权益,但其计量并不取决于任何负债。又比如,在债转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也不取决于资产的计量。另外,哪些产生收入或费用的交易,收入与费用计量(即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计量)也未必由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共同决定。
(五)关于第六章收入
1.关于收入的定义。第三十条对收入的定义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上所述,“日常活动”不宜作为定义基础,而应回到与资产与负债定义的相同基础上:哪种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产生收入。第二,既然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使用了“预期”这种不确定性的表述,收入定义中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种肯定表述就不适当,应该改为“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第三,收入被定义为“总流入”是不适当的。“总流入”定义的是“总收入”,而非“收入”。依据这种定义法,同样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准则制定者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收益”定义,后者就是立足于单项交易或事项的。
2.关于收入的计量。第三十一条关于收入的确认存在的问题是:其可计量标准与第二十一条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协调性需增强。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而收入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如前所述,“经济利益”通常可等同于“价值”概念,据此理解则两条款有冲突嫌疑。后者宜改为:经济利益的流入额或取得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六)关于第七章费用
费用的定义及确认存在与收入章节相似的问题。除此之外,第三十五条关于成本、费用、支出的规范存在内在矛盾:
1.关于费用与成本。第三十三条已明确将费用定义为计入损益的项目,但第三十五条又提出“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生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引述内容中所使用的“费用”,又是可不计入损益的(作为存货资产反映)。费用概念在这里显然是混乱的。引述内容中的“费用”一词应该用“成本”一词替换才合适。
2.关于支出与费用。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存在一点瑕疵,主要问题存在于“或者”之后的内容中。资产确认主要有两个条件(除符合资产定义之外):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一般地,假如一项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那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个条件(概率标准);既然有支出,通常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这个条件(可计量标准);既然如此,这里所谓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通常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3.关于费用与负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在债务置换交易(一项债务换另一项债务)或在利润分配事项中,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负债,而且也不确认一项资产,但是否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呢?显然不能。我觉得严谨的表述应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新增负债而又不减少原有负债、或不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增加经济利益,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第九章会计计量
基本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当的,但其不宜将其简单地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简单拼凑在一块。为什么呢?因为公允价值实际上一个“价值体系”,其有许多表现形式,其中现值计量就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与现值并列是不适当的。
上述一些问题,有些内容可能吹毛求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的理解有错误,但有些确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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