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坚持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监督约束原则
要克服代理层次多、链条长,对经营者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目前,国有资本市场运行较为完善的实现形式,必须经过复杂的委托代理程序加以实现,不仅直接降低所有者(委托人)的信息能力,加大监督成本,而且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大了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并最终导致代理总成本过大,政府约束控制能力更趋弱化。
5.坚持监督与约束并举的原则
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不受约束、不受监督。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目的是为经营者设置行为规则,规范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把监督与约束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对经营者的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直接监督与间接约束、硬性规范与自律约束有效结合起来,形成对经营者进
行全方位监控的合力,达到监督成本与收益、监督合力与约束时效的最佳结合,建立起监督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构建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策略
建立与市场运行相匹配、合理运行、制约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当前监督约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构建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基本要求,整合后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以重塑所有权主体为重点,从体制层面确立对经营者的经济监控机制
这一制度创新的主要任务是:重构独立、明确的所有权主体、产权主体和资产责任主体,实现政资和政企职能完全分开、权责明确、管理高效的运作,形成国有资产的专职行政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行机构和国有独资、控股与参股的基层工商企业合理运营的局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并通过授权经营、多级持股,形成清晰明确的资产责任体系,解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缺位”和责任关系模糊的体制问题。
(1)科学界定国有资产专职行政管理机构、经营运行机构和国有独资、控股与参股的基层工商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的权、责关系。关键是合理确定政府国资委(局)的职能范围和权、责关系。对于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各类工商实体企业而言,其职能性质、目标、行为方式和权责利关系,均由企业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契约关系予以规范。国资管理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承担其保值增值的管理监督责任,因此,必须解决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经营职能的直接干预、过度干预问题。其职能行为的基本准则,应由《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特殊的专项法规予以界定规范。对于管理代理人——行政官员的监督约束,应设置特殊的制度规范,有效解决其“动力问题”和控制“道德风险”。
(2)合理划分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类型,科学确定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运作的控制方式与目标要求。通过制定不同的企业经济(或社会)发展目标、资产责任目标及其他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制定不同的企业行为规范,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适用不同的监控约束机制。对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政策性义务的少数垄断性国有独资企业,国资部门的管理、监控亦应采取特殊的、以行政方式为主、结合市场实施亏损补偿和监督制约的方式;对各类国有资本增值型企业,国资部门应在力求资本关系多元化基础上,运用市场主导型约束制度和机制体系实现其运作监督职能。
(3)逐步推行稽查员制度,强化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监督约束。各级国资管理机构作为一定区域国有资产独立的所有者管理机关,必须与其所有者权能相对应设立完善的职能实施机构:就其监督约束权能而言,需设置专门督查员制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定人定责的、分片管理、权责明确的检查监督制度,才能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能够正常、准确、迅速地掌握各类企业以及经营者的信息,实现外在的所有者对其代理人有效的行使监督约束的权力。
2.以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合理设立分权决策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1)正确设置董事会的权责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机构,整体承担受托责任并实行集体决策和个别承担决策责任的运作方式,按照多数原则来保证公司决策符合股东的基本利益。但现行“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规定,客观上形成企业最高委托权力与责任的特定代理人控制和事实上的集权管理。因此,要淡化或修改《公司法》中有关“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与权利关系的规定,更具体地对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权利程序和责任承担形式做出操作性强的规范,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力的制衡性要求。
(2)落实监事会、财务总监两大监督控制职能机构及其权责安排。强化监事会职能,要切实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其职责、权限的科学定位;二是组织机构健全,要有专职监事、专职主席和专业素质人员;三是要强化考核,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的任期职责、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与奖惩。财务总监是公司董事会对经理运作系统实施监督控制的职能设置,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参与重大决策等职责,还可实行大额资金运用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以直接保证财务信息、资金运用与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控制。同时,对公司下属企业财务管理的监控,亦可采取财务总监甚至财务主管“下派一级”的“链控制”方式。
(3)对大量的资本增值型国有企业,应切实按照产权关系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代理人的人事任免机制。要根本改革现行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建立与经济竞争规律相适应的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选任淘汰机制。一方面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取消经营者的行政级别,改变政府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经营者甚至“同纸任命”的传统方式;组织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用人标准、考核程序的参与制定和培训、监督工作上。另一方面,为适应国有资本关系及其运作的社会化要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应合理借鉴西方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果,确定一定比例的各类外部专家、学者、资深经营人员等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实职实责,根除“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和土壤。
3.以经营者风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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