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制为突破,形成对经营者的风险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与利益存在极强的正相关关系。合理设置经营者的风险责任是分解国有资产的市场风险与管理风险,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总结国内外现代企业的管理实践,经营者风险责任制度的建设,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严格考核机制的过程中,强化企业家职业风险机制,把经营者的职业命运、经济利益与其资产经营业绩直接联系起来。二是实行经营者资产风险抵押的损失赔偿制度。通过合理、有效的契约关系,把国企运作的资产责任和经营责任人格化和物质化。三是解决与风险责任制相关的社会配套机制和执行体系问题,完善独立的社会审计、评价与仲裁体系,保证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违约赔偿的社会保险体系,增强损失赔偿的现实可行性等。
4.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为目标,建立对经营者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主要形式是资本市场竞争的“接管机制”。这一机制的作用过程,是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不良的条件下,广大股东为“规避”投资风险而普遍采用的“用脚投票”的方式,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大幅缩水。这便为“收购者”提供了极大的投资机会,通过收购、接管、改组来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在公司股价回升的过程中获得差额利润。“接管机制”给经营者们带来极大的威胁,包括权利、地位的丧失甚至破产。这迫使经营者按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提高企业盈利与增值能力。
经理市场竞争的择优淘汰机制,亦称“赛马机制”,是对经营者监督约束的另一种重要形式。随着经理市场的发展、人力资本市场评价能力的提高和经营者流动性的增强,这一
机制对现代公司形成了有利的择优环境,对职业经营者则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和有效约束。对国有公司而言,这一机制更具有现实意义,应在改革过程中转变观念,按照经济与竞争的原则确定择优的标准,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概念,努力培育和发展经理人才市场,鼓励经营者参与流动与竞争。
5.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形成监督约束的制度机制
监督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处于“市场失灵”的特殊经济领域,具有特殊性质与功能的国有企业,应分别根据其所处的行业性质、承担的政府职能内容和政策义务、经营的范围、规模、目标以及行为责任、管理原则等,制订专门法律,实行特殊规范管理,另一类是对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以资本增值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则与其他非国有公司一样,受国家的公共法律和一般民事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所有各类法律规范,应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内容规范。主要任务是解决企业法人的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及其运作的范围界定、行为规范和权利保障。二是对企业行为的约束规范。主要包括财务、税收、投资、竞争、消费者权益等各方面内容的社会公共规范。三是对经营者行为约束规范。主要涉及各类经营者及其监督、制约主体在权、责、利关系上的安排与确定,具体包括责任关系质与量的界定及其履约解除或违约追究的程序、手段和处置方式的明确规定。日本的《商法》以及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具体细致地规定了经营者对企业所负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以及有效追究经营者责任的法律手段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即作为不同经济要素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随着各类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反映出的博奕差异,也是一个不断调整创新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动态均衡过程。认识约束机制的这一性质,这意味着不仅要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重视对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更要从长远发展的视角去审视,切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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