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可参照法律依据探讨
一是国家档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
1、国家档案馆应该依法开放档案。《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一规定提出
了我国档案开放的基本原则。它之所以可以作为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一是主体的同一性,即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一般是具有开放档案法定职能的国家档案馆;二是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所涉及的档案(信息)范围尽管是不开放档案(信息),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有关开放档案鉴定标准的操作性不够(过于原则)和“具体期限”制订的滞后性以及档案鉴定工作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一批本应该鉴定开放的档案尚未鉴定开放,因此,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客观上也存在于应鉴定开放而尚未鉴定开放的档案之中。换言之,真正意义上的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属于经鉴定的不开放档案,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是以馆藏档案依法主动开放为基础和前提的。
2、国家档案馆应该依法提供馆藏未开放档案,有关机关档案室也应该依法提供其保存的档案。《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规定。之所以可以把它作为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一是本文所称的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客观上存在于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的未开放档案之中,因此,体现了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合法性;二是在客观上明确提出了申请人(个人或组织)对有关档案信息的特定需求应遵循的合法性原则,即应根据“各项工作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通过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手段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仅仅看作是公民的私事、小事,而应该视之为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必然出现的公事、大事;三是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应同时维护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利己不损人”的精神;四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亟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以确保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主体、客体行为的合法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是地方档案法规——《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上述《条例》是于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以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进行过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中的下述内容似可作为有关档案馆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参照的法规依据。
1、国家档案馆不仅应依法开放档案,而且应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有关档案馆同意。”上述《条例》首次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与依法开放档案同时确定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法定职能。之所以可以将这一规定作为国家档案馆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一是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是国家档案馆依法行使分期分批开放档案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职能的必然要求,因为馆藏档案的开放是分期分批进行的,尚未开放的档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依申请提供利用档案的受理范围,同时,随着综合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的推行,公众要求同步利用已进馆的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相关的档案,已经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二是“方便公众查阅”即“便民、高效”同样应该成为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基本目标;三是履行一定的手续(程序),即提供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和经有关档案馆的同意等,同样是国家档案馆合法有序地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准则。这与“便民、高效”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2、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利用档案馆或有关组织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提供。”上述条款是对未开放档案提供利用的规定,之所以可以将它们作为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参照的法规依据对待,其理由一是依申请提供利用所涉及的档案(信息)一般存在于未开放的档案之中,故上述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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