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馆(室)藏档案的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从中也体现了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的合法性;二是在客观上明确提出了申请人对有关档案(信息)的特定需求同样应遵循的合法性原则,即“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三是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同样应履行一定的手续(程序),坚持合法有序地进行,即“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的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三是地方行政规章——《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
上述《规定》的以下内容似可作为有关档案馆或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参照的法规依据。
1、目标取向。《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这一条款提出了制定《规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之所以可以将它作为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一是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与国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缘于共同的社会需要和时代背景,实践也表明,只有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地区才有可能顺利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二是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与国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共同的目标取向,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开展馆(室)
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与国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同样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当地)情况”,制定必要的法规,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
2、受理范围。《规定》第二条提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上述条款明确提出了该《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政府信息”,并界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之所以可以将这一“规定”作为依法开展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受理范围参照的主要法规依据,其理由是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大多存在于政府机关产生并归档或进馆保存的“政府信息”材料之中,因此,参照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把握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具有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立档单位形成的相关档案信息)在馆(室)藏中的分布情况,进而有的放矢地加强数据库建设等资源保障工作。
3、立法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的规定,之所以可以将其作为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一是上述条款确立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对于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来说是同样需要遵循的,因为,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依申请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大多存在于政府机关归档或进馆保存的“政府信息”材料之中,而且基本上属于其中“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范围;二是上述条款提出的“及时、便民和效率原则”也是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时所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4、客体范围。《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这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请求权的规定,之所以可以将它作为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是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的客体——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
5、加强馆(室)藏档案依法主动开放工作,为开展馆(室)藏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提供扎实的基础。《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之所以可以将它作为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开展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参照的法规依据之一,其理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合法知情权,国家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档案室必须加大馆(室)藏中与上述信息相关档案依法主动开放的力度,从而避免由于馆(室)藏档案依法主动开放工作滞后,而给档案依申请提供利用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堪重负”的局面。
6、明确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坚持档案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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