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达700亿元。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入世后,出国的手续越来越简化和方便,一些巨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事先就将赃款转移出境,一旦风吹草动就脚底抹油,溜之大吉。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无法使一些巨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将这些国家当作“防空洞”和“避风港”,得以逍遥法外。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无法结案、涉案的赃款无法追回,更使国内的腐败分子看到了“希望”,增加了侥幸心理,严重影响到打击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此,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有关引渡的条约,使犯罪分子不论逃跑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将他抓回来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显示出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在中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通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成功地将一些外逃的重大案犯缉拿归案,追回了部分赃款,震慑了犯罪分子。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发后携巨款外逃美国,经中美司法双方合作,目前已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审审判,并追回部分赃款。因此,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引渡依法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使腐败分子在国外也难逃法网,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加强相邻国家的区域性合作,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入世后国外的黑恶势力,会程度不同地渗透到我国,从而助长腐败现象发生,扩大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为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可能会使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变得更为猖獗。随着我国入世,国外的黑恶势力和处于隐蔽状态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会利用wto的规则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打着投资、贸易的幌子在我国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发展成员,扩充势力,并用金钱收买和色情勾引等手段在我国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寻找保护伞。他们先是利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党政干部形成一个极具腐蚀的环境,再利用某些党政干部给他们提供的“保护伞”进行带有****、色情性质和其他非法行为的经营活动。有的更是同境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联手行动,用种种卑劣手段买通海关、边防等部门大肆进行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
目前,国际上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所以能够形成气候,并呈现继续发展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政府在打击处理上各行其事,独立作战,使之既有地域之差可以机动,又有时间之差可以利用。面对活动越来越频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国际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与相邻各国的合作,摒弃因社会制度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而产生的误解,解决好认识上的误区,形成共识,达成协议,适时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2003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如此,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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