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森林防火实行责任承包制,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七条苏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指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未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三)部署扑救较大,重大森林火灾,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四)协调解决各县(市)区之间,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实行森林防火奖罚制度;
(三)协调解决各乡(镇)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火警;
(五)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设施,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维护防火设备;
(六)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o
第十条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
(二)制定护林防火
第十一条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和警戒期内领导带班制度;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向上级报告制度;
(三)森林火灾档案登记制度;
(四)森林防火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林区各乡〈镇〉和国营林场应当配足专职和.兼职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发给证件或标志,对护林员实行定人,定地段,定责任,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
第十三条护林员的具体职责.
(一)巡护山林,控制,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发现森林火情,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报告当地护林防火组织;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林区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加强培训演练,积极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五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毗连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共同协商,建立护林联防组织,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本市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四月三十日.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并公布提前或推迟当地的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期内出现的高火险天气,规定森林防火警戒期,划定森林防火警戒区.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地方报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气象部门应当配合护林防火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的预报和高火险天气的警报.
第十八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野外丢烟头,野坟,烧山,烧草,烧田埂,烧火取暖,火把照明,玩火,埋没雷管和枪械持猎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禁止在寺庙道观外,林区零星墓地烧香焚纸,点烛祭祖,鸣放鞭炮;
(三)凡进行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条件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四)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施工,开采矿石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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