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法院将文化建设看成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的事,与从事审判、执行业务的部门无关,文化舞台总是那几个人,参与面不宽。二是只注意文化的外在方式,而不重视文化的精神价值。一说法院文化就说信息宣传工作上了多少稿件,搞了多少文化活动,成立了多少“协会”,搞了多少文化长廊等物化的东西等,而对这些形式掩盖下的文化内涵却很少研究,这些活动能产生多大效果也很少追问。三是太注意文化的积累层面,而不重视文化的引导作用。文化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的行为准则,不是做了多少活动、多少节目、多少文章、获多少奖项能反映效果的,关键是这些积累对法官和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影响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正面作用应重点考量。四是只注意文化的作品组成,而不重视文化的人格构成。有些领导将文化建设看作是其政绩的“放大器”,将自己任上的成就通过各种文化形式传达给领导、传达给公众,却不注重通过文化建设培育法官的“集体人格”,过于追求形式化的东西和短期效应。或者说是没有将法院文化形式化的东西系统起来,形成推动法院积极文化发展的合力。五是只注意文化的片断享用,而不重视文化的集体沉淀。有的法院文化建设没有长远规划,更形不成系统,只是根据上级法院或地方党委的要求来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活动只是作为推动阶段工作“配角”,文化活动的参与群体也缺乏广泛性和深入性,法院文化建设在内部是少数“文化人”的事,从社会上看是法院的“独角戏”。六是法院文化建设呈现被动性,缺乏主动性。许多人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办案,其他都是务虚,忽略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对法院文化建设漠不关心,对上级布置的文化活动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搞好文化建设的思维。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这些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及时雨”。
三、制约法院文化发展的隐忧
正因为法院文化建设存在诸多机制性的问题,在表面繁荣的背后,必然会留下一些隐患,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现在不少法院都在讲“科技强院”,很少讲“文化兴院”,更没有听说谁会因文化建设搞不好而丢官。法院文化谈的多是政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在文化建设上存在六根“软肋”:
一是缺乏应有的激励和制约。首先是缺乏培育文化建设人才的机制。就拿写文章来说吧,现在说让一个人去当副院长,没有一个人说干不了的;但要说让他写点东西,就会说这事我干不了。如果这样推导下来,就会得出一个写材料比当副院长更难的荒唐结论。窥一斑而知全豹,从文字工作就要看出法院文化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如果反向思维,如果他不会写东西就不让当副院长,又会是什么情形呢?同理,至今没有听说哪个法院因为文化建设搞得好而受到综合性奖励的,评奖更多的是看审判业绩等“硬件”,很少考虑文化建设的“软件”,这就难免法院文化建设失落了。
二是缺乏创新精神。这些年国学兴起是好事,但国人自大心理也降低了中国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对话、交融的可能。但任何文化的生命力都在于创新,而在于怀古。这些年谈到法院文化建设,形式上还是开会培训、红色旅游、书画展、摄影展、有奖征文、歌咏比赛、演讲比赛等传统活动,办事结构也只有读书会、文化协会等“半官方组织”,文化活动仅限于自言自语、自娱自乐、自产自销、自迷自醉。更让人警惕的是,有些人过多研究中国文化中的阴谋、权术、诡计当成“东方智慧”和“制胜良策”,将精力用于法院内部官位与名利的角逐,对法院文化漠不关心,不但阻断了法院文化新陈代谢的自然选择过程,还产生了误导作用,恶化了法院文化的生态环境。
三是缺乏向公共空间的辐射。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只限于法院内部,还要将法院文化建设融入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不能只顾自己“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还要放眼法院“窗外”的社会公共空间。我们应将法院文化建设放在全国法制建设的大局去审视、去关注,注意对社会公共空间行为规范的引导,应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搞好法制宣传,让社会了解法院,弥补法制文化的缺漏,用法制的力量重建社会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
四是缺乏实证意识。中国文化长期陷于“只讲是非、不讲真假”的泥潭,不具备通过实证发现虚假、抵制伪造、消除谣言的机制。法院文化建设同样缺乏实证意识,缺乏对真相的求证,也就会缺乏了科学意识,导致“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后果。当今社会的“通病”就是造谣、信谣、传谣的多,驳谣、破谣、辟谣少,往往是网上一个恶意炒作,就能引发一场难以控制的人文灾难。这与法院文化缺乏民意沟通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有关,也有缺乏“数字化管理”和求真务实精神惹的祸,有必要在法院文化中倡导创根问底的精神。
五是缺乏法制观念。中国古代的“江湖”总是远离法律,文化观念上多是颂扬侠客好汉,推崇“法外英雄”,或多将希望寄托于清官,习惯靠法律以外的力量解决问题,人治思维远盛于法治思维。中国文化对法律观念的疏淡,使法院文化过多地离开法制程序表演所谓的“亲民”举动,过多地“跟风”宣传亲民的种种形式性东西,很少去探究这样“亲民”正反两方面的效果,往往是以调解替代审判,以上访代替诉讼,用金钱慰抚非法,结果是非混淆,法律蒙尘,恶者得利,善者受损。更严重的是对活跃在传媒和网络上的“民间法庭”基本束手无策,缺乏应有的应对机制,难以抵制“民间法庭”等消极因素都对法制文化的破坏。
六是缺乏对民意的正确理解。现代社会应该重视民众的呼声,但这种重视需要通过正确的民主的原则和正当的程序来实现。民粹很像民主,却绝对不是民主,相反还会误导民主。法院文化是需要弘扬主旋律的,也是要尊重民意的。假借民意的民粹主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表现就是放弃应有的等级和标准,把低层次的现场快感当作第一坐标。法院文化建设固然需要全员的参与,需要集体的愉悦,但也不能做无原则的让步,将人们是否愿意参与、参与后是否愉快做为衡量标准。现在有人一提出文化的主旋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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