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的渠道,在接待患方人员时,注重开展心理疏导,耐心听取倾诉,使患者内心得到宽慰。
(四)协议公证与司法确认并行,消除后顾之忧。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纠纷,造成的侵权往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带来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事人的心理往往也有一定的忧虑,对协议的履行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对标的较大,容易反复,协议履行有困难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将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申请司法确认。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医疗责任鉴定
的二元化。“二元化”使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结果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在调解或判决的法律依据上达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一般采信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二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正在运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未完全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范畴,使得司法部门在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难以发挥其职能优势。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方式。
由此,建议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昭通市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损害赔付项目、标准和责任程度。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一是加强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加快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步伐,尽快建立第三方调解体系,实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组织采取应由司法部门主管,其人事管理、考核奖惩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管理的运作方式。按照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把好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准入关,重点挑选责任心强、医学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具有较高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注重从法院、司法、公安、卫生、劳动、仲裁、保险、律师等退休干部队伍中选聘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第三方调解,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组建好包括医疗、法学等行业在内的专家库。二是加强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第三方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对于调解方案拟定、调解过程沟通、调解协议签署、履行协议回访等,建立起一套严密规范、衔接有序、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并建立调解工作分析、信息通报、纠纷排查预警等制度,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第三方介入的速度,努力将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提高“第三方”调解公信力。
总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在实施中互通信息,不断总结经验,修正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落到实处。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调解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和相关政策,并争取公安、财政和保险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在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做好医患纠纷和谐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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