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打好基础,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一)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12月份要集中一段时间搞一次全国性的宣传活动,部里对此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意义以及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二是要强化培训,抓好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三是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要对照《政府采购法》清理现行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权限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或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对地(州、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设置由政府决定。为此,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最迟应于明年一季度前完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应就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构成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从法律和政策上积极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至于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机构。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有大的突破
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2003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尤其是要增加工程和服务项目。其中,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要太窄,一定要切合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也要相应扩大。2003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要借《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在今年基础上增长50%,达到1500亿元。其中,中央单位400亿元,地方1100亿元。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规模,既是有效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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