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规模要在今年基础上有一个飞跃,争取占到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0%,也就是450亿元。其中,地方330亿元,中央120亿元。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2003年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同时,要在制度和管理上作好充分准备。
(五)要制定政府采购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很多,首先要从购买国货开始。纳入各级政府2003年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将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拟定国货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下发各地执行。
(六)要加强对市、县级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
当前,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各地区要注意探索和总结,财政部也要专门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七)要启动应对wto有关政府采购谈判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要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分析签署该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并拟定应对措施,形成一个阶段性研究报告。还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就《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对我国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我国在参与多边磋商时的立场,争取在磋商和未来谈判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改革试点期间,由于各方面配套制度很不完备,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是难免的,但在改革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行阶段后,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就成为了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能否最终完整建立起来,政府采购工作能否继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国外实践表明,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就无法稳定发展,政府采购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在今后的改革中,我们一定要把规范采购行为作为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狠抓落实,抓出成绩,抓出实效。
二是要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要注意发挥其他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力争形成合力,共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是要处理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之间的关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形式不同,各具优势。分散采购项目通常是专项,采购规模大,调控力度强,是政府采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主要领域。因此,要澄清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的模糊认识,积极推动分散采购,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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