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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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坚持司法人民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本质就是要把“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认为,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必须要准确、深刻理解司法人民性的科学内涵,正确认识我国司法权政治性、人民性、价值性、法制性、和谐性、协调性有机统一的特色,正确认识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可以说,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和人民利益至上,契合中国国情,呼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司法本质属性。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人民性,应当履行法律职责,突出实践特色,体现为民司法。其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司法人民性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真正做到“三个认同”。一是要在理论上认同。就是在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真正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要求,从内心深处树立起“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思想,坚持好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方针,以司法人民性作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二是要在感情上认同。就是在感情上真正尊重群众、贴近群众,说话和办事都要换位思考,都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通过正确适用“冰冷”的法律,通过人民法官的无私付出与真诚奉献,让人民群众真切体会到人性司法的温暖阳光。三是要在实践上认同。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实践上认同,就是对司法的人民性,不但要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感情上完全认同,而且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通过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得以实现。第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改善司法作风,提高司法亲民水平。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始终把握民意,顺应民心,维护民利。就我院来讲,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好“始于当事人诉求,终于当事人满意”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切实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和我院制定的各项便民规定,继续坚持好电话咨询、预约立案、口头立案、代书诉状、入村入户开庭等便民措施。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不断提升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第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高度关注民生,提高司法利民水平。一是深度关注,了解群众司法需求。近几年来,我院积极深入基层,倾听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的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如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干部群众、当事人等达到800多人次,征求意见建议200多条,从中了解了不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意愿,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比如对于群众广泛关注的赡养费案件,我们在今年5月开展了为期2周的专项执行活动,共执结案件28件,实现了赡养费案件无积案,树立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畅通“绿色诉讼通道”,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题,守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要进一步抓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强化“不把信访案件解决稳控到位,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严重的政治失职”的责任,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原则,坚持“一手抓解决问题,一手抓规范信访秩序”方针,严格“法官办案责任和领导包案责任”,落实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手段灵活运用的综合调控措施,研究建立维稳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局面。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不断强化公正司法和规范司法观念,着力树立和维护好司法权威首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认清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宪法法律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措施。我国的宪法法律把集中代表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措施法定化,而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因此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智慧,代表了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我认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是统一的,严格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其次,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认清为什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最基本的理念条件,不仅有利于推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在全民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信仰,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更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当说,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又实施了大胆的创新和发展,更加鲜明具体地集中反映了党的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的发展等方面的本质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在上述各个领域中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集中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大计。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要坚持法治思维创新。2500多年前,兵法大师孙武有云:“将者,智、信、仁、勇、严。”排名第一位的“智”,就是学习和创新能力。可以说,思维创新永远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的灵魂。我认为,要坚持好宪法法律至上,并不是死背法条,教条司法,而是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坚持法治思维的不断创新。可以说,只有法治思维站在了时代的潮头,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才有可能,各项工作才会有新突破。如果没有创新的勇气和创新的智慧,没有法治思维创新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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