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政策有漏洞,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另外,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企业通过人为推迟获利年度、利用不断的变换地点重新开业“接力优惠期”、实行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很容易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
(2) 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目标不清晰,对外商投资引导作用不强。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导向作用。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对吸引外资量的要求上升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朝阳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的矛盾,无法实现以加入wto为机遇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3) 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同,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且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税。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区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在一些地区之间形成“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1)分行业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4)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可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弥补科研失败造成的损失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2)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 以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知识产业应实施全方位优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发展。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并考虑制定鼓励国外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国内投资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3) 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外资企业的优惠扩大到内资企业,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并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其次对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调整。
现行增值税不利于我国的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公平竞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国际上极少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计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许抵扣,所以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除此之外,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生产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物质消耗均不再征税,只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使我国企业的实际整体税负高于规定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下一步改革的取向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必然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国内产品总体而言,可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适当提高税率。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可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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