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和监管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银行界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操作风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商业银行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有关方面的审议报告,对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报备。银监会定期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于高管严重违规、重大抢劫银行等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必须报告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机制建设。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将人们的视线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上。但实际上,一个银行的资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最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机制建设。
1.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银行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适应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监督控制;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等基本要素。董事会从总体上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总体战略、政策、定期审批报告等。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与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风险人员可能被放在一个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定期检查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有些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在各营运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对主要业务的关键、高发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有些银行在专业领域内如法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监管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风险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在操作风险中的管理职责。针对操作风险的执行,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如详细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内容与操作指引》,同时,将操作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植入业务流程改造和it蓝图建设中。其次,为衡量分析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研发风险控制与评估、关键风险指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损失数据收集和业务持续经营计划等工具。再次,识别操作风险,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根据银行风险的特点,加大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并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对系统风险、外部等操作风险,有关行制定了详细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措施;建立与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修改更新产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银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执行建设,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简称erm)是西方商业银行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全面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有高度的相关性,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结合将导致风险更加复杂、更加分散,风险损失更加显著,将数倍、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应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统一、工作协调。同时,操作风险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不仅仅是依赖于一两个专门的部门监管,应该从本行、本部门、个人操作抓起。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升层次,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形成总体规划,发挥资本在风险覆盖、部门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风险的缓释。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为和活动,就一定存在操作风险,应尽量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从操作风险的规避角度分析,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除极少数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外,大部分操作风险都有规律可循,其发生过程类似多米诺骨牌,有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因此,要查找出其发生规律,通过技术手段切断引发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缓释。
1.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火灾、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商业银行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欺诈,对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责任险等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承保予以缓释,通过承保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发更多的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方式、有关保险业务品种还有待保险公司创新。另外,保险公司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还不能准确精算评估,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对于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各保险公司普遍收费高,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约束了操作风险的缓释。不过,相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一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2.业务外包。除保险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来缓释操作风险。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关业务交由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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