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5万元,超基数16332万元,全市共负担1225万元。尽管地方财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毕竟是地方财政支出,影响了地方财政的绩效,于是地方政府为减轻出口增速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外贸策略渐渐由出口促进转向出口限制。出口产品增值税是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而每个出口产品生产环节又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完成,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很多上游产品的增值税交给了外地政府,按照退税分担机制,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分担出口退税,而收取上游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却不必分担出口退税,造成新的退税扭曲,使出口企业所在地财政背上一定的包袱。特别是流通公司异地收购的出口业务,也就是异地纳税本地退税,加重财政的负担。因此地方政府的外贸策略倾向于支持本地购买原材料和产品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对异地采购原材料或产品的企业,甚至采取种种手段拖欠出口退税款,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国内市场分割。
4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消费、投资、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强调宏观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经济抵御外部变化的能力,但是出口仍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所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也是优化我国出口政策的必要基础。
4.1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①应退税额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即是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至少具有以下积极效应:一是抑制地方为追求局部利益而可能出现的盲目出口现象,可以更好地打击“骗税”行为,并有助于将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区间;二是改变以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做法,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市场竞争意识与税收成本核算意识;三是打破出口经营权的垄断,可以大大降低收购出口的比重,有利于将收购出口制逐步转向代理出口制与自营出口制。
②一切从实际出发。即是综合权衡财政承担能力与出口产业的发展,可以暂时放弃“应退尽退”的出口退税原则,以“普遍部分退税”与“差别退税”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对稳定的出口退税率,鼓励出口的产品实施高退税率、限制出口的产品实行低退税率、甚至不但不退税还征收出口关税,避免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
4.2应退税额来源划分的客观化
出口退税政策中应退税额来源划分的不能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次上,更多的需要客观化实际化: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财力、事权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分担比例。具体说来按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我国地域范围存在东中西三部分,东部绝大多数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效益高、税额充裕、实际税率偏低且趋于下降;中部地区正在飞速发展,有着广泛的政策支持,税额一般,地方政府财力也相对一般;而西部地区尚有很大的空间去发展,实际情况与东西部地区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且三部分相比中西部的中央税收比重较高、地方税比重较低。基于此,对于实际财力相当充裕的省市地区就应采用地方负担较多的分担比例,对于鼓励出口或是地方财力较为贫乏的省市地区就需要中央承担更多的比例,一方面有助于地区间的财税平衡发展,另一方面没有违背国家“走出去”的外贸政策。
4.3适当调整基期核定退税基数
根据2003年实退数额来确定的退税指标显然偏低,因为各省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普遍不足,实际数偏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压力是出口退税额支出的增加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少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已有的计算公式:
地方承担出口退税额=(计算期应退额-基期核定退税基数)
减少企业所得税额=减少出口退税额*企业所得税率*40%
税收收入净减少额=地方承担出口退税额+减少企业所得税额
因此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对各省市地区最近几年出口的实际数量进行收集、分析,重新确定一个基期,保证地方财政负担应退税额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这也是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合理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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