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农民长效增收难的财政原因
农民长效增收难的主要财政原因是缺乏系统、统一的涉农税收机制和财政支出机制,许多关系农民长期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财政支出政策也没有把农民纳入整个支出制度统筹考虑,使得农民增收不稳定。
1.涉农税收政策缺乏长效机制。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解决了农民承担的直接税收负担,例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单独向农业生产者征收的税种。但对于农民负担的间接税和“暗税”负担触及很少,例如:农民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以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据一些学者推算,2002年农民作为消费者当年负担的流转税为3964.59亿元。另外,农民还负担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剪刀差减少农民收入、增加农民负担的“暗税”,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资源被征用,因补偿不足而造成农村财富的转移等,这些间接税收负担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民增收。
(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远规划。到目前为止,为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已经出台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约47项,涉及多个税种。现行涉农税收优惠虽然达47项之多,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以及农业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也都有优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统筹考虑,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台,缺乏政策之间的严密衔接和配套措施,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首先,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差,通过农资企业减免增值税来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初衷难以实现。其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农民收入减少,部分农业收益被农资涨价抵消。最后,虽然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但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困难,缺乏公共资金。国家目前尚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难以保证农民税负不再反弹。
(2)涉农重大问题缺乏税收政策明确导向。第一,对农业产业化缺乏明确系统的税收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出现了产业化发展趋势。据农业部统计,20世纪末期,全国农村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已经建立了140多万个,其中比较规范、形成规模的有14万多个,绝大多数是乡镇、村一级组建,带动农户总计有1000多万户。我国现行的农村合作组织是市场体制下建成的,延长了农业生产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但由于国家缺乏明确的税收鼓励政策,发展速度和规模受到了制约。第二,对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缺乏税收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已是客观事实。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农民工占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经高达46.5%,其中,占第二产业就业人员的57.6%,占建筑行业就业人员的80%。要想在1.4亩人均耕地面积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通过农业生产的发展来提高农民收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确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对于城镇居民或企业到农村投资,特别是到农村投资基础设施、从事文化教育和农村医疗等事业也缺乏相应税收支持。
(3)城乡二元税制依然存在。二元税制是我国涉农税制缺乏长效机制的表现之一。在199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将涉农税制纳入整个现代工商税制改革中。目前的城乡二元税制极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尽管2006年全部取消了农业税,但该税存在50多年所产生的后遗症是不可能短期消除的。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应该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税收体系,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税收制度,还农民无差别的国民待遇。
2.涉农财政支出政策缺乏长效机制。国家财政涉农财政支出虽然促进了农民增收,但从财政支农长远计划、资金结构、转移制度等方面分析,均不同程度缺乏长期规范的机制,难以保证农民长效增收。
(1)涉农财政支出缺乏长远计划。首先, 涉农财政支出总量不足,缺乏长远计划。我国财政支农支出总量虽然逐年增加,但比重还是过低。2000年-2004年,分别为7.75、7.71、7.17、7.12、8.28。这个比值低于一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农业投资支出比重更低。如果用我国农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比重与农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之比(称为投资比较率) 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根据世界农业的发展规律,在工业化中期,农业投资比较率的值应接近或者超过1 。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从1984-2002 年为0.12 以下,而且还有下降的趋势。由此判断, 我国的财政支农总量严重不足,缺乏长远计划。其次,涉农财政支出投入机制不稳定。我国的财政支农受政策影响较大,一般来说,在宏观经济波动期间会有较大的变化。例如,1998 年,我国经济进入了通货紧缩阶段,全社会消费需求尤其是占全国人口比重绝大部分的农民消费需求疲软,国家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 财政支农总额从1997 年的766.39 亿元迅速攀升至1998 年的1154.76 亿元,增幅达50.67 %。2004年由于实施“三补贴”和“两减免”政策,比重又快速上升。
(2) 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农民长效增收。第一,在现行涉农财政支出中,农民直接受益或者农民获益较多的财政支出主要是支援农业生产、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农村救济费, 农村基本建设支出由于农民受益有限和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由于有关农村管理部门效率低下,妨碍了农民收入增加。国家发改委农经司课题组(2003年)研究表明,我国财政在农业基本建设中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和生态建设等全社会受益的投资约占80%,而用于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和直接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的良种工程、重要农产品基地、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中小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只占10%左右,这些项目都是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第二,在涉农财政支出中,缺乏规范的涉农财政转移性支出机制。财政补贴、农村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等均缺乏完善的法规和长远的设计,难以保证农民长期稳定提高收入。财政补贴虽然短期内能够促进农民收入直接增加,但不能够作为农民长效增收的政策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