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要求监事会及监事和本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上下级、同僚等关系。主要体现在:监事会要成立办事机构——监事办公室、行使职权必须有充分的资金供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行使职权的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利用支配地位威胁职工监事,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其次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再就是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最后明确职工代表范围,根据企业性质规模规定职工代表人数的上限和下限。
(三)限制监事资格、提高人员素质
对监事资格要作出明确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明确关联公司中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明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对董事,经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其他高级人员配偶、有血缘关系或依赖上述人员生活者都不可担任公司监事。同时还要通过一些积极措施来提高监事能力,如对监事会成员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
(四)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扩大监督权限
1.首先搞好重要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投资、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2.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拥有的仅仅是提议权,而不是召集权,监事的“提议”往往得不到保障。为此,应改变现行实际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权利,给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可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
3.人事监督。在公司中应当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以加强监事会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奖励的建议,而对于不称职的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亦有权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弹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中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等方面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从体制上各个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监事会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有效发挥促使人们重视监事会地位、作用,营造良好的监事氛围,使权力制衡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上市公司制度的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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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界.董事会和监事会——谁来“监”谁的“事”?[n]中国证券报,2002-04-08.
[3]甘培忠.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j].中国法学,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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