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保障费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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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企业单位和职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广大群众参保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社会成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转向返还性,能使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了原来社保部门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抗。 (三)税务机关健全的征管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较高的行政效率。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在征收过程中逐渐推进了金税工程,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企业总体来讲,经营困难者居多,因而应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如变卖国有资产、开征遗产税等,把税负降到企业和个人普遍能接受的程度,消除阻力,社会保障税才能顺利出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开征,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法律依据。从征缴到拨付使用及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明确执法权界、法制责任等核心内容,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三)核实税基,加强税源控制,解决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困难问题。首先,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缩小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其次,加强税务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控制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革税源监控效果;最后,加强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的定期沟通及资料交流制度,实施联合年审或“一站式”、“一表式”共同信息审计。LocAlhost (四)协调均衡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的定位是“保障而非公平”。其次可以采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办法来解决。即对高收人者在基本贯彻“量能负担”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置免征额,对超出的不再征收社会保障税。对低收入者,严格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社会保障税,不能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五)政府给予中西部地区政策支持,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进程。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而中央财力有限,不可能向落后地区大规模拨款,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使落后地区能够缩小地区差距,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政府应制定对经济落后地区开发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投资,用补贴的措施鼓励高素质人才向落后地区流动,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同时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经济增长带动收入增加。 参考文献: [1]刘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研究.北方经济,2004,(5). [2]胡春国.对社保征缴体制改革的一点思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处级干部调研报告论文集. [3]郑功成.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中国经济时报,20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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