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第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这就是:(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对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这一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将大户的“行踪”置于市场监控者视野,便于对其交易目的随时跟踪调查,同时也尽可能地限制了其违法动机。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几乎在所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中存在。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强行平仓制度实行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先自行平仓,若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规定既体现了强行平仓制度鼓励自觉履行,同时又体现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惩处性原则,必将成为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重要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为避免强行平仓的发生,投资者应当遵循“近月、轻仓、止损”三大原则,谨慎入市。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此政策可以看成是为了避免强行平仓造成更大损失的一个“缓冲政策”,提前做到化解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单边行情的累积风险,其通俗的原则表述是“赢者少赢,亏者少亏”,即让亏损者有空间可以止损出局,减少投资振幅,尤其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呈现散户格局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机构大户“挟仓”对散户实行“关门打狗”的套利做法。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被公认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目前,由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其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相比较现有的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升级,采用了结算联保制度。
所谓结算联保制度就是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我国股指期货的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首先确定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并且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照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当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中金所依照下列顺序动用结算担保金进行赔付: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等。
如果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现行《管理办法》中选择的模式是有限联保,这样做正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的现阶段期货公司大部分实力不强的具体困难,当然我国选择将非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放在前面的结算顺序,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如监管谈话、要求报告、发出《风险警示函》、公开谴责、风险警示公告。这些办法的出台将使风险控制手段更加人性化,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化,照顾了交易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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